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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錦樑撰文談二次創作

2016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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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

早前有網絡媒體平台舉辦舞台表演,以戲仿、諷刺為主軸,坊間談得熱烘烘,立法會上個星期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進行的二讀辯論中,也有議員提到。

 

以戲仿、諷刺為主的二次創作近年在網上相當普遍。特別是主攻惡搞政治人物,針砭時弊的二次創作,更被一些網民視為表達意見的工具。近日坊間對這次版權修訂最大的誤會,無過於是以為條例草案在通過後,將令這種二次創作無法生存。殊不知,條例草案其實能夠為這些二次創作,帶來更大的法定保障。

 

這類二次創作,不少都是藉改動他人原創的歌曲、電視或電影等,以達到惡搞、諷刺的目的。在現行的版權法例下,若果符合公平處理的原則,「報道時事」和「批評和評論作品」這兩項豁免,可能適用,無須版權擁有人的同意。

 

條例草案其中一項最重要的建議,就是提供六大豁免,以保障表達和創作自由。符合公平處理原則的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目的、評論時事和引用的所有二次創作,都可以得到明文的法律保障,免除法律責任。換言之,現時大家在互聯網上日常看到的許多以戲仿和諷刺為目的惡搞作品,在條例草案通過後,都會在豁免範圍之內。以引用這一項豁免為例,適用的情況具相當彈性,重點是引用程度和目的相稱。現時無傷大雅、以助網上談興的CAP圖,也可受惠。

 

如果是商業操作,當然是要先取得特許授權,不應動輒置版權擁有人不顧。但如果只為逗諸君一笑,根本不涉牟利,以上公平處理的豁免就非常重要,避免侵權指控。是否公平,法庭可以全盤考慮是否涉及商業行為,有否授權機制可利用,原作品市場等因素。

 

條例草案通過後,商業授權絕不會受到影響,文首提及這類表演活動不會因而「被消失」。相反,一些屬於公平處理的惡搞會獲得新的豁免,能鼓勵更多創作。

 

過去幾個星期,我聽到坊間有一些陰謀論,認為政府引入六大豁免,背後自有不可告人的動機。香港的情況姑且按下不表,我請大家理性看看英國在2014年引入戲仿豁免的背景。

 

歐盟的《資訊社會指令》早於2001年訂明,成員國可就版權作品被「用作滑稽、戲仿或模仿的目的」訂定豁免。英國政府在2006年開始研究是否應就戲仿訂明豁免。經過兩輪公眾諮詢,英國政府2009年的結論,是沒有足夠理據訂立豁免。

 

直至2011年,由英國政府委託的夏格維斯教授建議為戲仿訂立豁免,認為喜劇是門大生意,戲仿豁免可以促進多媒體的表達,對經濟發展日趨重要。英國政府再就此諮詢公眾,並在2012年12月提交報告,建議為滑稽、戲仿或模仿訂立豁免,可以為創作人減少不必要的制肘,減低申請授權的行政費用,支持創意產業和培養具創意的人才之餘,可以促進言論自由,對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都有好處。這項建議已經立法實施,據了解其中一個重要的底因,是戲仿行為的本質,未必為原創作者所樂見,授權機制優先之餘,失效時就要透過法定豁免平衡不同權益。應用豁免的重要原則,當然包括不可影響原版權作品的正常利用,例如透過有效的特許計劃,授權他人使用版權作品,尤其是原封挪用整個版權作品。

 

英國引入戲仿豁免的理念同樣可以適用於香港,我們也有鼓勵創意產業,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更明確保障言論和創作自由,我們更建議引入在英國沒有明文保障的諷刺和評論時事豁免。有了法律更佳的保障,網民日常活動固然得益,二創人才也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日後可以是創意產業的一路奇兵。

 

網上不少的擔憂,是指條例草案條文本身雖好,難保他朝被版權擁有人或政府濫用。但想深一層,如果要擔心濫用法律的話,現時豁免保障大幅落後的法例條文被濫用的空間更大,更需要擔心。如果要法庭最後把關,更要有一套保障較好的法例條文作依據。

 

當然從使用者出發,法例保障越多越好。但為了一些不同持份者間爭議極大、社會上明明討論不足的豁免,不顧一切也要立即得到,而輕率放棄已有清晰法律條文作依據、難得得到各方共識支持的具體保障,又是否理性抉擇呢?

 

條例草案所載的立法建議,明顯是本地版權法律的一大進步,追上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的法律規範,支持通過絕不會是行差踏錯。昧於鍾情遠方孤樹,寧可放棄眼前大片良木,只是見樹不見林,故步自封。

 

最後如果草案被推倒,損失的會否正正就是社會上熱衷進行二次創作、享受二次創作成果的一群?這場政治博弈中,押下的更是大量重要的民生和經濟事務,動輒賠上全港市民的福祉。博粒糖,輸間廠,莫此為甚。

 

(以上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1月25日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