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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司法覆核維護公眾利益

2016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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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

我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仝人,熱烈歡迎各位蒞臨本年度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藉此典禮,我們得以認真思考法律對社會的影響,以及司法機構和法律界在其中所擔任的角色。倘若社會大眾重視法治的概念,視之為本港社會的基石或支柱,就必須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以及法院是如何秉行公義——畢竟,在概念上而言,秉行公義正是司法的目的。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據,並建基於其公平、透明及向法院提出訴訟之權利的特點上。當中最關鍵者當然包括那些與法律的運作、法院及法律界關係極密切的人士,但與此同時,社會上每一個人對法律的目的之理解和接納,同樣十分重要;這對具影響力或權力者而言(其中最主要的當然是政府及所有政府人員)尤為如是。法律旨在促進社會大眾的福祉,人們不應視之為阻礙。

我們可先從若干基本原則開始討論。人與人或機構之間的各類活動及複雜的互動,均受法律所規範,這是當然不過的事。其目標是讓市民大眾得以享有尊嚴的生活,讓他們及家人能盡展抱負,並使社會中人人互相尊重。要達成上述目標,就必須設立一套基礎架構,以確保有關目標能實現。

法律的基礎架構有一項重要的根本:就是所有法律必須符合若干最基本的要求,亦即憲法所規範及規定的要求。香港的所有法律均須符合《基本法》。眾所周知,《基本法》列明了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和自由均受到憲法的保障。《基本法》第三章列明大部分相關的權利和自由︰

(1)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五條。
(2)永久性居民的權利:第二十四條。此處包括遷徙的自由及出入境香港的自由:第三十一條。
(3)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二十七條。
(4)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第二十八條。
(5)信仰的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三十二條。
(6)選擇職業的自由:第三十三條。
(7)婚姻自由:第三十七條。

《基本法》另載有兩項條文,以規定香港的法律制度︰

(1)首先,除《基本法》的特定條文外,在香港實行的法律為原有的普通法及衡平法:第八條。眾所周知,這規定令香港成為一個普通法適用的司法管轄地區。

(2)其次,《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的法律予以實施。該公約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實施。《基本法》中對該項國際公約的提述值得我們留意。我較早前提及的各項權利中,也有不少同樣載列於該公約內。從《基本法》提述該公約這一點可見,我們在考慮那些在公約內載列的權利之內容及實質要義時,必須顧及其在國際上公認的法律理解。

要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關鍵在於明白人人平等這個概念。我曾經說過,而不少人在這之前也曾經說過,法律對每一個人同樣適用。沒有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機構是凌駕於法律之上、超出法律規範以外的。因此,政府及所有政府人員均一概受法律約束,與其他人並無分別。沒有任何特別團體、機構或人士是凌駕於法律之上或免除於法律的平等適用。人人平等是法治的一個基本要素。能正確地接納這點,才算是能正確地尊重法治。

接下來,我要談談法院在本港社會中的角色。只有當法律糾紛須要裁決時,法院才會擔任積極角色。這可能是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就某人是否有罪作出裁決;也可能是在民事案件中,就一些通常關乎金錢或物業方面的民事權利作定奪;另外也可能是涉及公眾的案件,當中牽涉的不僅是訴訟各方的權利,而且或許更重要的,是牽涉整體的公眾利益。稍後我將就公法案件及司法覆核再作說明。

《基本法》清楚界定了法院的憲制角色︰香港法院享有「審判權」,而法院亦會獨立地司法。司法獨立的原則列載於《基本法》的三項條文之內。歷來已有不少關於司法獨立的言論,但永遠值得再三重覆的一點是︰司法獨立是法治的關鍵。

我現在談談上述基礎架構中關於法院的司法工作這部分。這方面指的是法院的日常運作︰法官如何依法秉行公義,其運作方式,以及訴訟人士如何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就法律糾紛作出裁決,就是《基本法》所規定的行使「審判權」之意。這是憲制責任。我要強調「法律糾紛」一詞,因為法院的工作是依法就糾紛作出裁決。訴諸法院的各類糾紛源自各式各樣的情況,其背後的動機亦各有不同。儘管如此,對法院而言,唯一有關的只是糾紛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正如我以前多次指出,法院只會處理須予考慮的法律問題。畢竟,這正是秉行公義的概念︰恪守法律、法律原則及法律精神。

法官在處理法律糾紛時,必須公平考慮訴訟各方的觀點。我剛才曾經指出,「公平」是香港現行法律制度中的主要特點之一,而為了達致公平,庭上各方的論據均應獲得充分和適當的考慮。有人說,所有訴訟人均應能「在庭上暢所欲言」,但更準確的說法,是訴訟各方均有權確保其陳述皆獲得聆聽。這是公平聆訊的精要所在。法庭審理的糾紛往往甚為複雜,必須細心分析不同觀點,然後才能作出公正的裁決。有時,聆訊的過程漫長,這從法庭的判案書的內容可見一斑,但箇中原因每每顯示涉案糾紛的複雜程度,並反映了更重要的一點,即法庭必須細心和公平地考慮在庭上提出的各項論點。這正好讓公眾明白,法庭是經過深思熟慮才達致其看法,並且行事公平。敗訴的一方有權知道敗訴的理由。公眾也有權獲得保證,法庭進行的聆訊必定是公平的聆訊。

法庭的工作和法官審理案件的方式須予公開,令人有目共睹,這點非常重要。司法公開是驗證本港法律制度是否有效及公平的客觀指標;又或可以說,司法公開是衡量法治的實際運作情況的標準。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中至為重要:現時幾乎所有司法程序均會公開進行,幾乎所有的書面判案書皆會公開發布,這正正體現了司法公開。我說「幾乎所有」,是因為有少數的例外案件,涉及敏感的議題,若將之公開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在此刻,我也想談談雙語制度和法庭的判案書。中文和英文均為香港的法定語文,因此,判案書有以中文也有以英文寫成的。如判案書具法律參考價值,便會被翻譯成中文或英文,藉以提高法院制度的透明度。

如前所述,法院行事的透明度,是一個有用而客觀的準繩,以衡量前述的法律基礎架構是否有效。然而,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亦即是本港法律制度的三個特點中的最後一個,也是不可或缺的。設立方便易用和具效益的法庭程序對此大有幫助,而這亦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推行至今已近七年,雖然仍有改善的空間,但我相信我們的法院和法官已成功克服了種種挑戰,這同樣也可以客觀地衡量。客觀性是很重要的。很多人有不同的觀點——這是他們的權利——但最終,不論這些觀點是正面還是負面,要對它們作出適當的評價,評價便必須客觀。

公眾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的實踐,亦可按香港提供法律援助的狀況來衡量。多年來,法律援助讓眾多訴訟人獲得向法院尋求公道所需的途徑,他們包括嚴重受傷的人士、其家屬,婚姻出現問題的人士,以及其他需要法律保障但並無經濟能力聘請法律代表的人士。當然,在公法這個重要的範疇裏,法律援助對確保香港的公法和憲法的正常發展作出貢獻,因而有助加深我們對本港法律制度的了解。以下我將談談公法案件和司法覆核。

對公眾而言,這類案件最能夠展現和驗證公平、透明及向法院提出訴訟之權利這三大特點。公法案件往往關乎憲法方面的法律原則,故必然涉及公眾利益。因此,自1997年開始,香港的法院曾處理不同的憲法和公法爭議,當中涉及的事宜包括︰

(1)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在香港的居留權;
(2)言論、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3)環保問題;
(4)婚姻;
(5)社會福利;
(6)選舉。

整體而言,公法案件涉及的正是受《基本法》保障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向來為社會大眾所珍視。這些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上人人皆享有的,它們所反映的是基本的社會價值觀。社會人士對權利和自由的認識加深,意味着他們現時均會期望,決策者在作出一些影響本港民生和活動各方面的決定時,能夠克盡本分,承擔問責。公共事務範疇的決策者能克盡本分,承擔問責,這就是「良好管治」;而良好管治則是恪守法律規定及其精神的同義詞。換句話說,良好管治體現了法治的概念,亦正正是被稱為司法覆核的一類案件的精粹。這類案件大多涉及政府或某個政府部門,但也可能涉及其他公共機構。司法覆核案件必然牽涉公眾利益,而法院就這類案件作出的判決,其影響每每波及訴訟各方以外的市民大眾,有時甚至直接影響整個社會。不論案件是牽涉已經發生了的事情,還是未發生的事情,而後者比前者可能更為重要,法院就公法訴訟作出的判決,往往成為如何達致良好管治的指引。雖然訴訟過程偶爾會帶來不便,但整體而言,司法覆核維護了公眾利益,亦促進社會大眾的福祉,其重要的角色理應得到正確的肯定。

正正由於司法覆核如上述般涉及公眾利益,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案件時,必致力確保所有相關的法律論據均獲得陳述的機會,然後法庭才會作出判決。鑑於公法案件的爭持重點,往往涉及取向迥然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法庭所面對的,必然是艱深複雜的論據。與處理其他案件的情況一樣,法官必須公平地聆聽所有妥為陳述的觀點。剛才我曾經提及,公平的聆聽是法院秉行公義的特點之一。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方式,亦是一樣。處理涉及公眾利益的爭議,更別無他法。

鑑於司法覆核這類案件的性質,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難免會構成案件背景的一部分。不過,正如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和我本人分別多次指出,法院所處理的只是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訴訟各方的動機,不管是政治還是其他方面的動機,實在無關重要:關鍵的問題只有一個,就是法律上是否有充足的理據。只顧思索訴訟各方有何動機,對作出正確的判決結果毫無幫助。讓我重申這一點:司法覆核所關乎的,單單是受爭議的決定是否合法的問題,而非某項政治、經濟或社會論點的是非曲直。

正因如此,法院在處理司法覆核案件時,必須份外明察,確保只有合適的案件方可獲得處理。有別於大部分其他類別的原訴法律程序,司法覆核的申請必須在取得法院的許可後方可提出。申請須符合的標準由終審法院於2007年訂立,為一甚高的門檻,因為擬申請司法覆核的人士,須證明其論據是合理地可爭辯,並且具有實際的勝訴機會。終審法院闡釋如下:訂立有關「許可」的規定,「目的是避免公共機構因一些不可爭辯的挑戰而備受不當無理的纏擾。在法治社會裏,市民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公共機構的決定,這點固然極為重要;然而,為了保持良好的公共行政,以保障公眾利益,我們不應讓公共機構因為一些不可爭辯的申索,而在作出決定後不能確定其決定的有效性,我們也不應讓受到這些決定影響的第三者面對這些不明朗因素。」

若申請符合上述的門檻規定,法庭即會沿用處理其他案件的一貫方式,考慮所提述的論據,依法作出判決。香港具有完備的法律基礎架構,確保能夠達致這個結果。法庭的程序公開透明,大眾可以有目共睹,並在最後自行作出判斷。

法律對香港如此重要,因此我們司法人員的質素應盡可能達到最高水平。最近作出的多項司法任命已足以反映此點。不過,我們也有需要繼續留意實際的情況。為此,司法機構經過詳細的內部檢討後,最近致函政府,建議改善法官的服務條件。此外,我們現正就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進行檢討,有關工作正逐步開展。這些事項對社會相當重要,能確保並鼓勵最優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司法機構。維持和提高司法機構的卓越質素,對履行前述的司法職能至為重要。

多年以來,政府一直全力支持司法機構的需要,我們心存感激,謹此致謝。在過去一段時間內,司法機構亦就法庭及辦公地方的中期和長遠需求,和政府展開磋商,而政府亦積極回應,予以支持。一如各位所知,終審法院已於去年9月遷往新址,即位於昃臣道的前最高法院。這是司法機構發展史上意義重大的里程碑。終審法院大樓是法治的鮮明象徵,人人皆有目共睹。今年稍後,位於深水埗的西九龍法院大樓亦將告落成。此法院大樓將設有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死因裁判法庭和淫褻物品審裁處,提供需求殷切的空間,以確保這些法庭能有效運作。此大樓的建築設計亦配合法庭建築應有的莊嚴風格。

今天我嘗試向各位概述香港法院秉行公義的情況。無疑,當中會有可以改善之處,我們亦會積極求進;不過我相信,我們的制度架構優良穩健。公眾對法律制度的認識日益加深,我對此表示歡迎,因為這正是法律制度繼續行之有效和深受認同的關鍵所在。

我謹此代表司法機構祝各位和家人新年進步、萬事如意。謝謝各位。

 

(以上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1月11日在2016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全文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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