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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陷阱 偏我遇上?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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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正由立法會審議,近日社會討論中,有謂版權陷阱處處,市民容易中招。

 

但事實是否這樣呢?

 

就讓我們看看網民常常提出的兩個例子 - 翻唱上網和串流打機。

 

簡單來說,該兩項行為,都可能涉及把別人原創的曲、詞、圖像、音樂作品,透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如果我們同意版權屬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的話,翻唱上網和串流打機便應該有版權擁有人的同意或默許。

 

但版權制度保護原創作品之餘,也要平衡使用者的合理權益。《版權條例》現時共有60多項豁免條文,訂明無須版權擁有人的同意,也可使用其版權作品,而《條例草案》則訂定更多的明文豁免。

 

重要的是,每項豁免背後,也有一個充分的公共政策理由,作為理據,讓使用者可在特定範圍內,自行利用原屬版權擁有人的私有財產權利。

 

翻唱上網,可以有眾多原因,如屬批評/評論原作品、評論時事、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引用等目的的公平處理,相關的新舊豁免可以適用。就串流打機而言,批評/評論原作品和引用的豁免可能較為相關。

 

但如果事實上,涉及該兩項行為的個案的確在豁免範圍之外,又是否如一些網民所言,必定會招致法律責任呢?

 

就讓我們看看真實的情況。

 

在網上視頻平台YouTube,搜索翻唱(song cover version),可見超過2000萬條片段。另一串流平台Twitch直播、錄播電子遊戲賽事或過程,每月吸引超過150 萬遊戲玩家,網上觀眾超過一億。

 

兩個平台都是在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的版權制度下,業務得以迅速發展:傳播權、豁免機制、法定安全港等香港要追上的法律規範,通通適用。

  

類似以上平台的用戶直播、上載翻唱和打機視頻,如法律上不屬豁免範圍,一般來說都是得到相關版權擁有人的同意或默許。

 

背後的原因,理性來看當然是商業利益所在。例如版權擁有人與網上平台簽訂了協議,容許使用者上載涉及其版權作品的視頻,從而分享廣告收益。又或者串流傳播其版權作品,可起大大的推廣作用,求之不得。

 

當然如果有版權擁有人不同意,就會用安全港制度拉下架,這最有效快捷,而平台本身也會採取合適措施,避免侵權。(例如Twitch 就會提供已有特許的音樂,替代受版權保護的遊戲原背景音樂。)

 

民事訴訟的可能性,不是說沒有,但商業社會的計量就是成本效益。在大部分較輕微、可能關乎技術性侵權的個案中,所涉的經濟或其他利益可能極小,版權擁有人未必有充分的誘因展開民事訴訟。法庭也不會受理無聊瑣屑的民事個案。再說刑事追究就更加「堅離地」了。

 

這種商業模式已成發展趨勢。版權擁有人、網上平台和使用者,均可各取所需,製造三贏局面。

 

法律的目的,可以清楚界定私人財產誰屬及其範圍,版權法如是。有了法律的界定,市場自然會找出合適的解決方案。輕言再加法定豁免,難免越俎代庖。

 

退一萬步,又有誰可以說說純粹串流打機同翻唱上網,和言論、創作自由的重大關係,說服社會要不分皂白,透過法律凌駕原創作品的私有財產權?

 

《條例草案》的目的,只是追上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的法律規範,也是國際版權條約的要求。香港的法制完善、商業社會成熟,我們見不到同一套的法律規範和商業模式,在香港運作時會失效,引致荒唐的結果。

 

從常識出發,怎會是「這陷阱 這陷阱 偏我遇上」?

 

(以上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12月28日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