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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電視發牌程序公平公正

2013年11月06日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

   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奇妙電視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根據《廣播條例》於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間分別提交了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即現時通訊事務管理局)按照《廣播條例》及既定程序處理三宗申請,並於2011年7月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建議。
 
   政府於2013年10月15日宣布,在循序漸進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的前提下,行會決定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並拒絕香港電視網絡的申請。
 
   自結果公布的第一天至今,政府已在不同公開場合盡量交代並解釋行會有關決定的準則及理據。我們留意到公眾和業界人士對結果的關注和意見。因此,過去數天,因應公眾關注和意見,政府亦已爭取不同機會,包括接受多個媒體訪問、發出新聞稿及立法會文件,進一步闡釋行會作出決定的相關準則及理據。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再一次詳細解釋當局的立場,我希望特別重申四點。
 
(一)法律和制度
 
   正如行政長官早前表示,免費電視牌照發牌制度存在已久,有相關政策和法律支持。香港的發牌制度自60年代有免費電視開始實施,回歸前的發牌當局是當時的總督會同行政局,回歸後至今則是行會。根據現行的《廣播條例》,所有免費電視牌照申請須由管理局作出建議,然後由行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決定。法例上行會是決定發牌與否的最終機構,但若有人希望透過司法渠道覆核有關決定,當局會尊重有關人士的法律權利。這是香港的制度,是行之已久而且有效的制度,我們必須尊重。
 
   行會一直依法、跟制度處理三宗申請。自2011年7月管理局呈交建議以來,正如政府在處理過程中多次向立法會和公眾表示,行會一直根據《廣播條例》和既定程序,盡快而且謹慎地處理三宗申請。我們亦已解釋過,審理三宗申請涉及複雜的事宜,包括有關法例條文的規定和程序公義的問題,因此需要時間小心處理。在處理過程中,行會一直恪守程序公義,並參考本地及海外法律顧問的專業意見行事。
 
   我們明白公眾對申請結果可能持有不同意見,但在制度下,行會已經根據法例作出了有關決定,所考慮眾多相關因素中亦包括公眾意見。根據行會的保密制度,行會對任何議題的討論內容都不予公開,這是長期以來的做法,我們不應因個別事件而背離有關制度。我強調,在不違反制度的大前提下,政府已盡量交代了行會有關決定背後的準則及理據,所以並非如某些人的誤解,以為政府沒有解釋發牌決定。我們認為,若莫乃光議員原動議獲得通過,讓委員會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的權力,命令局方出示過程中所有相關資料,做法會破壞整個行會賴以有效運作的保密機制。
 
   至於郭榮鏗議員的修正案,剛才他說非常簡單,字面上雖然撇除了行會的商議內容和相關紀錄,以及任何涉及牌照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資料,但我想指出,這些修正意義不大,因為所有相關文件都需要,亦已呈交行會考慮。所謂「與處理程序相關的資料」而又不涉及「行會商議內容」或「申請者的商業秘密」,我們不清楚究竟所指為何。這種表面刪除,實質是變相納入部分行會商議文件的做法,同樣會破壞整個行會行之有效的保密機制。即使可以剔除所有與行會商議內容有關的文件,這個修訂,只會出現因為所披露的資料零碎不全而引起誤解、誤讀,甚至以偏概全的情況,這是大家都不想見到並對各方都極不公平的做法,對解決事情根本毫無幫助。
 
   我們的制度賦予行會法定權力,就免費電視牌照事宜作出決定,若有關人士不同意或質疑行會的決定,我們的制度亦賦予該等人士權利,透過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提出覆核。郭榮鏗議員應該很清楚這一點。運用權力及特權法賦予的權力介入事件,不但會破壞制度,更會令整個事件政治化,我相信這不是大家的目的,更何況政治化對事情毫無好處。
 
(二)循序漸進引入競爭符合開放市場政策
 
   我留意到有意見質疑行會的決定是否表示政策有變,或者所謂的「搬龍門」。這些看法涉及一些誤解或曲解。我認為有需要在此再一次重申,免費電視的發牌制度從來都不是「逢申請必批」。牌照制度雖然不設可發牌數目的上限,但無論1998年公布的開放電視市場政策或《廣播條例》,均不是說只要申請者符合某些基本條件便必定獲得發牌。根據《廣播條例》,任何公司隨時都可提出申請免費電視牌照,但任何申請都必須先由管理局作出建議,然後由行會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決定發牌或不發牌。這是事實,法例亦作出了清晰界定。
 
   香港已有約40年沒有發出新的免費電視牌照,而顧問研究結果亦顯示,根據三家申請機構提交的業務計劃,估計市場未必能夠支持全部五家機構(即兩家現有機構和三家申請機構)持續經營。市民當然希望愈多選擇愈好,這是人之常情,但在開放市場的政策下,發牌當局有責任宏觀考慮整體免費電視市場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行會在處理新牌照申請時,須考慮公眾利益,包括發新牌對香港電視行業可持續經營的影響。簡而言之,是要考慮新牌數目會否造成過度或惡性競爭,攤薄廣告收入,令全部或大部分電視台在牌照期內,沒有足夠收入維持有質素而穩定的節目製作。正因為這樣,行會認為,以循序漸進方式引入競爭,是為了取得在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所帶來效益的同時,盡量減低對整體免費電視市場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包括避免發牌後競爭的局面只是曇花一現。這做法符合公眾利益,亦與現行政策及法例相符。我強調,政府開放市場的政策至今不變,不排除日後因應市場情況,適當地引入更多免費電視營辦商的可能性。
 
(三)11項考慮因素和四大評審準則
 
   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自從公布決定的第一天至今,已經在不同的公開場合,盡量在制度下交代行會的考慮因素和評審準則。由於還有一些意見認為我們沒有交代考慮因素或評審準則,我在此再次重申11項考慮因素,包括:
 
(一)三宗申請;
(二)管理局呈交的建議;
(三)《廣播條例》的相關規定;
(四)管理局發出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指南》中所載述的評核準則;
(五)整體免費電視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
(六)顧問就引入新競爭者對免費電視市場競爭環境的影響所作的報告(當中包括對各申請機構競爭力的評估)(顧問報告);
(七)相關機構的所有申述/回應、相關文件;
(八)所有相關的最新發展;
(九)所有收到的公眾意見;
(十)政府現行的廣播政策;及
(十一)公眾利益。
 
   其中在考慮公眾利益時,行會認為應審視免費電視市場的可持續經營情況。在循序漸進引入競爭的前提下,行會根據已向申請者披露,以及顧問建議的四大準則評核三家申請機構提交的建議書,這四大準則包括:
 
(一)財政能力;
(二)節目投資;
(三)節目策略及製作能力;及
(四)建議服務的技術水平。
 
   這四大準則下還有很多的考慮細項。總括而言,行會考慮了各項相關因素,包括顧問的相關評核及各申請者對顧問報告作出的所有相關申述,然後根據四大準則評審三個申請者的相對競爭力,最後行會認為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整體上較香港電視網絡優勝,因此原則上批准前兩者的申請。
 
   我強調,行會的評審工作是整體性的判斷過程,即使根據客觀準則作出的評核,不同人會有不同的考量和側重點,亦會認為各個準則應有不同的比重,因此會有不同的結論。這些都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此外,行會不可能亦不應只考慮單一的意見,例如顧問的意見。政府已在制度內盡量清楚交代行會的理據,至於其他細節,由於無可避免會涉及商業機密資料及行會內部的仔細討論,並不適宜公開。我們尊重多元社會裏不同的觀點和意見,但這些不同觀點和意見的存在,並不能否定今次決定和理據是客觀的、是合理的。事實上,行會已考慮了多方面提供的意見和申述,才作出今次的決定。
 
(四)處理過程符合程序公義
 
   審批三宗申請的程序公平公正、符合程序公義。在處理過程中,行會已因應情況發展所需,向相關機構(包括申請機構及現有持牌機構)索取補充資料及邀請它們作出申述。當局在作出決定前,亦向所有申請機構披露了相關資料,當中包括顧問報告、循序漸進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的意向,以及四大審核準則,並給予所有申請機構充分時間,就該等事項、顧問的相關評核以及其他相關事宜作出了多輪申述。行會作出決定前,亦考慮了收到的所有申述。整個過程符合程序公義的原則。
 
結語
 
   主席,今次處理三宗申請的程序公平公正,行會的決定是經過通盤考慮後作出的,政府亦已在現行制度下作出詳細交代。我希望各位議員與政府和市民一樣擁護香港的制度,否決今天的動議和修正案,以免將事件政治化。當局亦需集中精力,遵從制度、程序和政策,盡快處理牌照申請的第二階段工作,以期落實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令廣大觀眾受惠。
 
  (以上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11月6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議員莫乃光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標題為本網站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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