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此,跳至主要內容。
字型大小
預設字體大小 較大的字體 最大的字體 訂閱RSS 進階搜尋 網頁指南 流動/無障礙瀏覽 English 繁體 简体

動物售賣新例下月生效

2017年02月01日

漁農自然護理署宣布,下月20日起,出售狗隻人士須領有適當牌照或許可證。有關牌照和許可證今日起接受申請。

 

新修訂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下設三類牌照和一類許可證,分別為動物售賣商牌照、甲類繁育狗隻牌照、乙類繁育狗隻牌照和單次許可證。牌照和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出售狗隻予未滿16歲人士。

 

動物售賣商牌照適用於在指定地點出售狗隻、動物或禽鳥。現有持牌人可繼續經營至有效期屆滿,之後須申領適當牌照。

 

繁育狗隻牌照分甲、乙兩類,若在指定地點飼養四隻或以下雌性狗隻作繁育及出售用途,須申領甲類牌照,同一時間只可持有一個;若飼養五隻或以上則須申領乙類牌照。

 

市民若出售自己飼養的狗隻須申領單次許可證,四年內最多只獲簽發兩張。

 

非牟利動物領養活動可獲豁免牌照要求,舉辦人可向漁護署提出申請。

 

新規例將加重罰則,任何人無適當牌照或許可證售賣動物或禽鳥,最高可判罰十萬元,違反牌照或許可證條件最高可被判罰五萬元。

 

詳情可瀏覽網頁或致電1823。



領養寵物 動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