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此,跳至主要內容。
字型大小
預設字體大小 較大的字體 最大的字體 訂閱RSS 進階搜尋 網頁指南 流動/無障礙瀏覽 English 繁體 简体

參與立法會選舉須擁護《基本法》

2016年07月14日

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表聲明,表示已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讓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確認,在簽署提名表格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須擁護《基本法》。

 

選管會表示,參選2016年立法會選舉人士須在提名期內依照法律要求提交提名表格。表格載有一項聲明,明示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獲有效提名。

 

選管會指,留意到近期社會上有意見關注參選人是否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基本法》第一條、第12條和第159(4)條。

 

有關條文申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選管會說,參選和簽署提名表格及上述聲明是嚴肅的事,參選人簽署聲明時須清楚明白相關內容和法律後果,如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

 

選舉主任收到提名表格後,會依照法例和相關程序處理,決定提名是否有效。選舉主任如懷疑參選人是否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程序,可要求他們提供額外資料。

 

確認書可從2016年立法會選舉網站下載,也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有關選舉主任辦事處或選舉事務處位於灣仔和觀塘的辦事處索取。



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