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補機制修訂符合基本法
2011年06月29日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表示,小心聆聽了公眾對遞補機制原建議的意見後,作出修訂,可以解決社會各界提出關注的事項;並強調遞補機制沒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黃仁龍今天(6月29日)就遞補機制的建議與大律師公會會面後向傳媒表示,《基本法》及《人權法》沒有規定一定要進行補選填補立法會空缺,因此,遞補機制不會因為沒有補選而違憲,或剝奪選舉權。
他指出,補選不是唯一合法填補立法會議席的方法,當局可考慮採納其他客觀、公正及合理的方法,提供客觀方法填補空缺。
黃仁龍表示, 香港特區在處理選舉事務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決定權。在制訂選舉制度時,政府和立法機關可以為解決或處理一些問題而尋求改變選舉程序。而今次立法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希望可以堵塞2010年因為有立法會議員辭職引發補選而出現一個我們視為漏洞的情況。
他又說,所謂「變相公投」裏面的任何政治議題,並不是政府針對的對象,而是基於任何原因辭職,接着又補選這個現象。
他說:「我們認為政府和立法機構可以在法律上視它為構成濫用程序的一個做法。為何這樣說呢?因為客觀來說,第一,選民會有一段時間,即由議員辭職至補選的這段時間內,選民被剝奪由一個議員代表處理立法會事務的權利;同時,立法會又會少了一位議員的參與;第三是辭職涉及公帑的損耗。大家都記得,在2010年的開支涉及1億2,600萬;最後,如果有這樣的情況,辭職又補選的話,其實我們可以考慮,亦會擔心會不會影響選舉制度本身的尊嚴。」
修訂建議訂明,如果有出缺的時候,會首先由出缺議員同一名單內排首位而未當選的候選人填補;在出缺議員在同一名單上的其餘候選人,如他無意或不合資格填補空缺的話,或該名單並無其他候選人可填補,就由原來透過遞補順位名單的方法來填補。
黃仁龍強調,修訂建議更能反映地方選區的比例代表制,大多數空缺可由同名單的候選人填補;方案具透明度、合理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