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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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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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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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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月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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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由12月19日生效後,印刷、製作、複製、進口、出口、發布、管有和宣傳兒童色情物品均列為罪行。條例旨在保護兒童免被利用作各種形式的色情活動。

 

     條例顯示香港進一步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第182號》。

 

     根據條例,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對未滿16歲的人,或被描劃為未滿16歲人士的色情視像描劃。

 

違者罰款百萬囚五年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新訂的罪行,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5年及罰款100萬元。

 

     市民切勿管有任何電子形式或印刷本的照片、影片或電腦產生的影像的兒童色情物品。

 

     任何人士從他人主動提供的電子郵件或網站下載兒童色情物品,均屬觸犯法例。

 

境外違法也受制裁

 

     條例的其他要點包括:

 

•提供全面的免責辯護條文,以免市民因無意接觸到兒童色情物品而誤墮法網;

 

•把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列作刑事行為;

 

•禁止安排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或發布有關廣告。任何與香港有關係的人,如在香港境外對未滿16歲的兒童作出性的行為,亦屬違法,可遭受香港法律制裁。

 

     為增進市民對新條例的認識,一系列的宣傳品已上載保安局網站

 

     市民可致電警務處兒童色情物品諮詢熱線2866 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