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角咀興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李玲江,因收受75,000元賄款,以批出該大廈的清潔合約,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7個月。
71歲的李玲江須把75,000元賄款交予政府;同案被告50歲的梁金蘭則被判入獄7個月。
李玲江較早時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梁金蘭被裁定協助及教唆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裁判官游德康宣判時斥責被告濫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的職權,並指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損害香港的國際聲譽,故須判處入獄,以示阻嚇。
2001年11月,李玲江答應向文謀造及向首菊夫婦批出為期3年的清潔合約。當時文謀造及向首菊夫婦住在同一大廈,並經營文氏清潔公司,為該大廈提供清潔服務。
同年12月1日,李玲江與文氏簽署為期3年的清潔合約。不過,李玲江向該對夫婦表示,由於合約年期通常為1年,故他們須支付佣金予他。
2001年12月至2004年10月,該對夫婦分別35次向李玲江支付共70,000元。
2004年6月7日,李玲江舉行生日聚會,向首菊在聚會上給了封5,000元「利是」予李玲江,希望再獲得該大廈的清潔合約。
文謀造及向首菊同被廉署起訴,較早時承認控罪,各被判入獄3個月,緩刑兩年,並分別被判罰款8,000元及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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