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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全港打擊小巴乘客沒有佩戴安全帶的行動中,共發出446張傳票及165個口頭警告。
佩戴安全帶是小巴乘客的責任,安全帶能保障乘客安全地隱固在座位上。任何沒有遵照法例要求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入獄3個月。
警方針對未有佩戴安全帶小巴乘客的24小時特別執法行動今晨結束,共發出165個口頭警告及446張傳票予未有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
根據法例,由2004年8月1日起,登記的小巴必須安裝乘客安全帶;而乘客乘搭裝有安全帶的公共小巴時,必須佩戴安全帶。
自法例生效至今,警方共發出1,332張傳票予違例的小巴乘客,以及發出1,862個口頭警告。
警方表示,致力減低交通意外引致的傷亡數字,並繼續主動循教育、宣傳及執法3方面,提高本港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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