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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署高級工程師黃其光涉嫌詐騙「自行租屋津貼」,並涉嫌為其他政府人員持有他們的物業,協助他們以欺詐手法獲取租屋津貼;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55歲的黃其光,被控5項控罪,包括3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以及兩項串謀詐騙。
裁判官簡達仁准被告毋須答辯,並押後案件至本月26日轉介區域法院答辯。被告准以現金20,000元保釋,並受命若離港須於24小時前通知廉政公署。
有關的3項《防止賄賂條例》控罪,指黃其光在1991年6月至1995年6月期間,先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3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
該等申請書涉及位於青山公路的租用住所。黃其光涉嫌在申請書上,訛稱他符合規定資格就有關物業申領「自行租屋津貼」。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涉嫌擁有該物業的財務權益,並不符合「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有關申領「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定。
餘下兩項控罪指被告於1979年7月至1993年9月期間,涉嫌分別與同為政府人員的1對夫婦及另1人串謀詐騙政府,即偽稱位於碧瑤灣及金龍臺的物業,並非由該等人士擁有,致使政府支付「自行租屋津貼」給他們。
廉署懷疑被告涉嫌代替該等人士持有有關物業,協助他們詐騙政府租屋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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