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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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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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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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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用設施管理系統年省74萬

     經修訂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自2004年4月1日實施以來,挖掘准許證和延期的申請數字,分別減少3成和9成,違反准許證條款的百分比也下降8成。

 

     路政署正研發新一代的公用設施管理系統,以提升效率,預計2008年年中投入服務,每年可望節省74萬元。

 

     有關如何進一步預防挖掘工程損毀地下設施的研究也在進行,預計半年後定案。

路政署助理署長黃�志
挖掘工程按時完成
審核巡查電子化
喜見成效:路政署助理署長黃�志(左圖)表示,經修訂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實施後,挖掘准許證延期申請下降9成,顯示工程大多按時完成(中圖)。審核巡查隊利用電子手賬(右圖)拍攝工地的情況和記錄已巡查的項目。
每公里路  藏37里管道

 

     路政署助理署長黃�志接受《政府新聞網》專訪時指出,香港發展迅速,人煙稠密,現時每公里道路的地下,平均埋藏了37公里各式各樣的管道,如水管、電纜、煤氣喉等;管理這些公用設施管道的工作極不容易。

 

     為了提升挖掘工程的效率和加強對工程的管制,減少工程延誤,當局修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並於2004年4月1日實施。有關修訂條例的詳情,可瀏覽這裡

 

     任何人士在公共街道進行挖掘工程前,必須先向路政署申請和取得挖掘准許證。每張准許證的簽發費1,860元,有效期間每天收費32元。

 

     若申請准許證延期,每張簽發費用590元,延期間每天收費32元。除有可接受的理由外,持證人須繳付彌補社會損失的經濟成本,策略性街道每天18,000元、敏感街道每天7,000元,其他街道每天1,500元。

 

     黃�志表示,法例修訂生效後,簽發挖掘准許證的數目,由2003 - 04年度的60,882張,大幅減少3成,至2005 - 06年的40,933張。

 

延期申請  大幅降九成

 

     延期的申請,更錄得9成降幅,由9,540減少至1,292。常見的延期原因,包括受持續惡劣天氣影響、需要額外時間更改未能探知的地下管道、受附近工程阻延、因更改交通安排以致每天工時縮短、未能預計建築物料短缺,以及維修工較預期複雜。

 

     黃�志說:「違反挖掘准許證條款的百分比,也下降了8成多,由2003 - 04年度的12.4%,至2005 - 06年度的2.4%。

 

    「總括而言,修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實施後效果良好,我們也能順利向違規者採取執法行動。」

 

     路政署2004 - 06年度共提交61宗個案供法院審訊,至今共有46宗個案被判罪名成立。

 

46宗個案  判罪名成立

 

     黃�志指出,呈交法院審訊的個案中,最常觸犯的是有關遵守照明、標誌和防護的要求。

 

     黃�志說:「至今罰則最高的個案,罰款36,000元,主要是持證人及其承建商在調查期間,多次干犯照明、標誌和防護的要求。」

 

     他表示,政府是根據「用者自付」原則,收回簽發挖掘准許證及進行街道審核巡查的行政費用;去年年中經檢討有關挖掘准許證的收費問題,結論是維持原有水平。

 

     每年處理數萬張挖掘准許證申請和統籌工作殊非易事,並涉及大量資料和數據。

 

     有見及此,路政署早在1997年已開始使用嶄新的圖像和地理資訊科技,並開發1套公用設施管理系統,使處理申請的程序全面電腦化和更具成本效益。

 

申請處理  縮減至五天

 

     為方便挖掘准許證申請人透過互聯網遞交申請、完成有關的程序和瀏覽處理申請的進度,路政署2002年在公用設施管理系統加設互聯網介面。

 

     黃�志說:「公用設施管理系統和它的互聯網介面帶來的功能和效益,相等於50個工作人員,並把處理經互聯網申請挖掘准許證的時間,由14天縮減至5天。」

 

     他透露,正與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積極拓展新一代的公用設施管理系統。

 

     黃�志說:「研發新一代的公用設施管理系統,旨在優化管理道路挖掘工程的程序,並採用現代的資訊科技標準,從而改善使用介面,以及自動化資料的交換、處理和共用。

 

    「新系統也提供即時的資料傳送和處理,進一步提高挖掘准許證處理流程的效率。

 

研新系統  增處理效率

 

    「新系統預計在2008年年中投入服務,涉資約950萬元。由於新系統有助減少硬件、節約保養和運作成本,預計每年可減省74萬元的開支。」

 

     現時各公用事業機構自行負責保存和更新其地下管道資料庫,並透過電子化公用設施紀錄聯通系統相互交換資料。

 

     在緊急情況下,公用事業機構可在兩小時內,提供地下管道的資料予有需要的人士或機構。

 

     黃�志指出,業界認為,現時的分散式資料庫,在管理上較中央資料庫容易和靈活,更新資料也較快。

 

     基於運作上的考慮,業界普遍反對把地下管道資料交予第3方或政府管理。

 

通報機制  半年後定案 

 

     談到地下公用設施因挖掘工程而損毀的個案時,黃�志指出,有關個案由2000年的1,073宗,減至去年的179宗,降幅達8成多;並強調,已有多項措施,防止挖掘工程損毀地下公用設施。

 

     黃�志說:「負責政策管理的公用設施政策統籌組,去年年底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如何進一步預防挖掘工程損毀地下設施,以及確立通報發現損毀地下設施的機制;預計半年後有定案。」

 

     巡查方面,路政署2004年1月推行電子化的審核巡查管理系統,以改善工作效率。

 

     在審核巡查時,審核巡查隊使用電子手賬拍攝工地的情況,並記錄已巡查的項目,然後把有關數據上載至審核巡查管理系統的資料庫,讓持准許證人可即時修正工地的違規事項。

 

     黃�志說:「使用電子系統和互聯網,大大改善審核巡查的效率,也較環保;業界也十分支持電子系統和互聯網的應用。」

 

     他表示,現在持准許證人(即挖掘工程倡議人)可以就違規事項透過互聯網提出上訴申請,而指定持准許證人(工程倡議人的承建商)只可以書面提交上訴申請。

 

     為了進一步完善上訴機制,黃�志透露,正考慮讓指定持准許證人經互聯網提出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