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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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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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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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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工程標誌  提升道路安全

     道路工程無可避免為行人和駕駛者帶來不便,因此,確保工程有適當的照明、標誌及防護至為重要。

 

     路政署最近更新了有關的工作準則,包括為主要道路工程的工地引入3個特別臨時警告標誌,以及要求採用以塑膠製造的行人防欄,提高交通安全。

 

     路政署高級工程師聶志光向《政府新聞網》表示,《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在1980年代初或更早前制訂,就道路工程所需的臨時交通管制,提供妥善的工作準則。

路政署高級工程師聶志光
以塑膠製造的行人防欄
特別臨時警告標誌
新準則:路政署高級工程師聶志光(左圖)指出,《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已更新,包括要求採用以塑膠製造的行人防欄(中圖),以及引入3個特別臨時警告標誌(右圖)。
借鏡海外  提高安全

 

     聶志光說:「我們經常留意有關本地和海外的道路工程設施的發展,以及國際的最新要求,在適當時候檢討和更新工作準則。

 

    「若有交通意外涉及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和防護工作等問題,我們也會蒐集有關資料,供檢討工作準則時作為參考。

 

    「更新工作準則的大前提是改善交通安全。在借鏡外國的經驗和要求時,我們會因應香港的特點和具體情況,作出適當的微調。」

 

     工作準則1984年首次更新,並於1996年和最近再作修訂。

 

     聶志光表示,決定更新的主要考慮是安全因素和公眾的意見,並要避免予人朝令夕改的感覺。

 

最新修訂  涉四方面

 

     工作準則最新的修訂在去年12月刊憲,今年7月1日生效;修訂主要涉及4方面,包括:防欄改以塑膠製造、引入3個特別臨時警告標誌、統一臨時方向指示標誌和文字標誌,以及修訂閃爍箭咀指示燈號的規格。

 

     聶志光說:「不論何時,道路工程均需有足夠的防護,以保障行人安全。

 

    「由於車輛與硬物,如鐵條組成的行人防欄相撞,後果可能很嚴重,因此,我們要求放在毗連有車輛行駛的行車路上的行人防欄,應改以塑膠製造,並以交通圓筒作為防護,以減低防欄被車輛撞及時,對車輛造成的損毀。

 

    「海外不少國家已採用塑膠製造的行人防欄,優點是其耐用性不比鐵製的行人防欄低,也不會像鐵製的行人防欄般,因生鏽而需要更新。」

 

     主要道路工程的工地方面,聶志光指出,針對駕駛者對現有標誌「習以為常」的情況,今次修訂工作準則時,引入3個特別臨時警告標誌,以警惕駕駛者。

 

特別標誌  提出警示

 

     這3個特別臨時警告標誌的設計均是黃色底、黑色字和黑色圍邊,分別印有「慢駛,道路工程」、「開始減速,前面工程」和「慢駛,前面急彎」。

 

     這些標誌的面積,由1.2米乘1.25米,至2.1米乘1.6米,視乎道路的車速而定。

 

    「慢駛,道路工程」特別臨時警告標誌應設立在工地開端,如行車線封閉長135米,便應重複加設在適當的地點。

 

     至於「開始減速,前面工程」和「慢駛,前面急彎」標誌,前者是設立在「慢駛,道路工程」標誌前約100米處,後者是若臨時交通安排中如有急彎,則設立在「急彎」標誌前約100米處。

 

收緊要求  改善外觀

 

     聶志光表示,這3個特別臨時警告標誌,須在以下的道路工程中設置:

 

•所有涉及把原有行車道上交通改道行經地臨時路面的工程;或

 

•所有涉及臨時完全封閉1段現有行車道的工程;或

 

•需要封閉1條或多條長於100米行車線達1個月或以上的道路建築工程。

 

     對於道路工程的臨時方向指示標誌和文字標誌,聶志光指出,工作準則最近加入條文,收緊和統一有關要求,以改善這些標誌的外觀。

 

     聶志光說:「這些標誌應符合運輸署的《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的規定和要求的能見度。

 

燈號亮度  配合環境

 

    「標誌的底色應是黃色,配以黑色的文字、圖案和框線。工作準則也列明了所需的字體的樣本和大小。」

 

     他表示,工作準則內有關閃爍箭咀指示燈號的規格,也作出修訂。

 

     聶志光說:「鑑於有意見認為,燈號有時很耀眼,因此,我們在工作準則加入條文,規定閃爍箭咀指示燈號的亮度,須因應四周環境的光暗作調整。

 

    「工程人員須確保燈號在日夜均能看見,並須定期監察燈光亮度的表現,以確定其符合要求。」

 

     雖然已更新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7月1日才生效,但路政署於有關修訂在去年12月刊憲後,已舉行座談會,向公用事業機構和承建商介紹新的條文。

 

     因此,他指出,承建商應有足夠的時間做好準備,而路政署巡查工地是否符合新修訂的工作準則時,不會給予承建商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