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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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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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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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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濫發訊息例六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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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黎陳芷娟
嚴加執法: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黎陳芷娟公布《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實施詳情。旁為工商及科技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通訊及科技) 李若愚。

     工商及科技局今天公布,《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6月1日起分兩階段實施;首階段規管以不正當手法發出大量商業電子訊息,以及詐騙和其他與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第2階段實施「選擇不接收」機制,預計年底實行。

 

     受規管的電子訊息,包括預錄推銷電話、傳真、電郵、短訊及多媒體訊息;其內容須涉及商業宣傳,並與香港有聯繫,包括來源自香港、由在香港的人或公司授權發送、在香港接收、或發送致香港電話號碼。

 

     人對人的電話通訊可獲豁免,其他因收訊人要求而發送的訊息、發票或收據、非商業訊息,以及聲音廣播或電視節目服務,也不納入規管。

 

禁不正當發送手法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黎陳芷娟今天在簡布會上表示,條例實施的首階段,禁止以不正當手法發送大量商業訊息的部分,由電訊管理局執法,違者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不正當手法包括供應或使用收集軟件,在未獲同意情況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或使用自動化程序產生電子地址,以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等。

 

     首階段同時禁止詐騙和其他與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包括非法入侵他人電腦發送商業訊息、�改商業電子訊息標頭資料等;違者最高可判監10年。

 

     條例生效後,市民可透過電訊管理局網站,或熱線(2961 6333),舉報或投訴違例案件。

 

設拒收訊息登記冊

 

     第2階段實行的「選擇不接收」機制,包括設立「拒收訊息登記冊」,以及規定發訊人必須提供真實的發訊人資料,以及提供取消接收訊息選項;發訊人在收到收訊人停止發訊的要求後,須於10天內停止發訊。

 

     條例也規定發訊人不得向「拒收訊息登記冊」內人士發訊,以及不得隱藏顯示來電號碼,和不得發出誤導性標題的電郵。

 

     黎陳芷娟表示,次階段須於今年年底才能實施,因為「拒收訊息登記冊」系統建立需時,當局也須與業界商討實施詳情,以及讓業界有時間新系統。

 

     市民預計可於底開始在登記冊登記,但只適用於預先錄音電話、傳真及短訊,不包括電郵。

 

     黎陳芷娟說,參考美國的研究結果發現,若登記冊包括電郵地址,反而可能遭濫用,成為濫發電郵的資料來源;故決定不設立電郵的「拒收訊息登記冊」。

 

違者最高罰五十萬

 

     若違反第2階段規例,電訊管理局局長將發出執行通知,並按個別情況,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限期內糾正;若不遵守執行通知,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第2次及其後定罪最高罰款50萬元。

 

     黎陳芷娟表示,電訊管理局將統一接受所有市民的舉報及投訴,歸類及分析;若有初步證據顯示有人以不正當手法發送大量訊息,便展開正式調查。

 

     若懷疑有人利用詐騙或其他非法方式發送訊息,經初步調查屬實便會轉交警方跟進。

 

     更多有關條例的資料,可瀏覽這裡,或致電熱線2961 6333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