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加強監管卡拉OK場所,確保符合消防、樓宇和公眾安全標準,已制定《卡拉OK場所條例》及有關規例(即《卡拉OK場所(發牌)規例》和《卡拉OK場所(費用)規例》),就訂立規管卡拉OK場所的發牌制度作出詳細規定:新條例和有關規定於2003年1月8日實施。
根據新條例的規定,除了訂明的某些情況可獲豁免外,由當日起所有卡拉OK場所必須申領許可證或牌照,方可經營。
至於現時的經營者,則由2003年1月8日開始有12個月的過渡期,讓他們符合規例的要求及申請許可證或牌照。如在過渡期內所提交的申請遭發牌當局拒絕,這些經營者仍有12個月的寬限期,但期滿後便須終止經營。
為讓市民和經營者了解有關申請許可證╱牌照、豁免及過渡安排等資料,民政事務總署及食物環境�生署會發出指南,協助申請者。
申請許可證╱牌照的詳情如下:
* 領有牌照的酒店、賓館及會所經營卡拉OK場所,必須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請。
* 領有牌照的食肆經營卡拉OK場所,應向食物環境�生署申請。
* 在上述處所以外的其他地方經營卡拉OK場所,應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請。
查詢可致電:
食物環境�生署
港島及離島區:2879 5738
九龍區:2729 1632
新界區:2601 8209
食肆牌照資源中心及食物業暫准牌照簽發處:2958 0694
民政事務總署
牌照事務處:2881 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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