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7日
牌照

卡拉OK場所1月起須領牌經營

  政府為加強監管卡拉OK場所,確保符合消防、樓宇和公眾安全標準,已制定《卡拉OK場所條例》及有關規例(即《卡拉OK場所(發牌)規例》和《卡拉OK場所(費用)規例》),就訂立規管卡拉OK場所的發牌制度作出詳細規定:新條例和有關規定於2003年1月8日實施。

 

  根據新條例的規定,除了訂明的某些情況可獲豁免外,由當日起所有卡拉OK場所必須申領許可證或牌照,方可經營。

 

  至於現時的經營者,則由2003年1月8日開始有12個月的過渡期,讓他們符合規例的要求及申請許可證或牌照。如在過渡期內所提交的申請遭發牌當局拒絕,這些經營者仍有12個月的寬限期,但期滿後便須終止經營。

 

  為讓市民和經營者了解有關申請許可證╱牌照、豁免及過渡安排等資料,民政事務總署及食物環境�生署會發出指南,協助申請者。

 

  申請許可證╱牌照的詳情如下:

 

* 領有牌照的酒店、賓館及會所經營卡拉OK場所,必須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請。

* 領有牌照的食肆經營卡拉OK場所,應向食物環境�生署申請。

* 在上述處所以外的其他地方經營卡拉OK場所,應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請。

 

  查詢可致電:

 

食物環境�生署

港島及離島區:2879 5738

九龍區:2729 1632

新界區:2601 8209

食肆牌照資源中心及食物業暫准牌照簽發處:2958 0694

 

民政事務總署

牌照事務處:2881 7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