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就「在數碼環境中更有效地保護版權」提出修訂建議,確認版權擁有人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作品的權利,並制訂刑事罰則,懲處未獲授權而主動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
其他建議建議包括:訂立法定制度,訂明互網商只須在特定情況下為在其平台出現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並就互網商因技術需要或為傳送過程順暢而暫時複製版權作品的作為,訂定例外情況。
當局�手擬備相關的法例修訂,並在過程中繼續徵詢持分者的意見,以期於2010年下半年,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取得合理平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商及旅遊)蔡瑩璧今天(11月17日)向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闡述修訂建議時表示,修訂建議已在版權擁有人、使用者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權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政府2008年就有關議題提出初步建議;考慮了持分者在公眾諮詢中所發表的意見,以及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最新發展後,就部分初步建議作出修改。
其中1項修訂建議,是確認版權擁有人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作品的權利,並制訂刑事罰則,懲處未獲授權而主動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而這些作為是在牟利的業務過程中作出,或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另一項修訂建議是訂立法定制度,訂明互網商只須在特定情況下為在其平台出現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
制訂實務守則
為配合法定制度的運作,政府會透過三方協作機制,制訂實務守則,列明互網商獲悉其服務平台出現盜版活動時應採取的行動。
當局擬就互網商因技術需要或為傳送過程順暢而暫時複製版權作品的作為,訂定例外情況;互網商的快取活動,將被列入可獲豁免範圍。
其他修訂建議包括:在法例訂明其他因素,以協助法庭考慮可判給的額外損害賠償;並訂定媒體轉換例外情況,讓聲音紀錄的非侵權複製品擁有人,可以為其合法擁有的每個裝置製作1個該紀錄的複製品,以供個人和家居使用。
政府也就3項課題,建議維持當局立場;包括不支持引入不受法庭監察的披露侵權者身分替代機制;不支持就涉及互聯網的侵權訴訟引入法定損害賠償;以及不支持就未獲授權下載活動和點對點檔案分享活動引入新增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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