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太平洋長途電話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名僱員,涉及款額約34,000元,被東區裁判法院判罰款10,500元。
勞工處表示,該公司已於開審前,支付有關欠薪予該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