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決定合憲合法

2020年11月11日

(可按這裏收看整個會見傳媒的手語翻譯短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立法會議員延任資格問題所涉情況特殊,須從憲制層面解決,特區政府因此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處理。她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合憲、合法、合理,完全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就關於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林鄭月娥在記者會上介紹有關決定、事件背景和特區政府的跟進工作。

 

林鄭月娥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其常設機關,有權解釋《基本法》和監督《基本法》的實施,並依法處理《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其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法律效力。

 

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特區政府於7月31日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把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後一年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在8月11日決定延長第六屆立法會。林鄭月娥指,當時的決定是處理立法會繼續運作事宜,並無觸及該屆議員去留事宜。

 

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梁繼昌四人早前報名參加原定於9月6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因此失去參選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資格。

 

林鄭月娥說,四人經依法認定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被裁定提名無效,不具備參選立法會議員資格;特區政府須處理的問題是應否容許他們繼續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她表示,從簡單邏輯來看,一個不符合參選立法會議員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自然也不具備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若容許不符合《基本法》對立法會議員要求的人出任立法會議員,是明顯偏離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中有關規定,即「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她指,由於上述問題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11日的決定,以及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特區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因此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憲制層面解決問題。

 

因應人大常委會今日的決定,特區政府於中午發出新聞公報,宣布上述四名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林鄭月娥指出,經延續一年可繼續履職的第六屆立法會中,有四名立法會議員經選舉主任依法認定為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香港特區,但又仍然留在立法會,此乃不合邏輯、自相矛盾,不符《基本法》第104條要求宣誓就職的立法會議員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政治倫理。

 

她解釋指,經檢視本地法例,並考慮到延任立法會會期的權力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政府認為無法自行處理該四人擔任議員的資格事宜。

 

林鄭月娥表示,特區政府如因此而不處理問題屬不負責任,她作為行政長官應作出承擔,所以就該憲制問題要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解決。

 

她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合憲、合法、合理,亦屬必要,完全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特區政府的做法並非針對任何議員,有關安排確保延任的立法會議員均符合《基本法》第104條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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