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勿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020年9月28日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在聆訊後決定維持警方反對下月1日舉行公眾遊行的決定,保安局表示,相關活動屬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宣傳、公布或參與遊行,都可能觸犯法例。

 

該局指,有人於網上宣稱不管遊行是否獲批均會繼續參與,並鼓吹使用暴力,包括投擲汽油彈、非法堵路等宣洩訴求。這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觸犯的罪行可判長期監禁。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遊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可為保障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他人權利等需要以法律加以限制。法庭裁決更指出,示威一旦牽涉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便是超越受憲制保障的和平示威界線。

 

觸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而觸犯暴動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有關遊行亦可能觸犯《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訂明的進行受禁群組聚集相關罪行,聚集更有可能增加2019冠狀病毒病社區傳播風險。

 

該局表明,針對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會採取果斷行動,嚴肅依法處理,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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