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屆立會續履職責決定具堅實基礎

2020年8月16日

香港正受到疫情第三波的衝擊,為保障公共安全及確保選舉的公平和公正,有必要將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押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作出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以解決因選舉押後而令立法機關出現空缺的問題。

 

當疫情仍然在社區擴散,假若選舉如期舉行,候選人展開選舉工程所引起的群組聚集,必然會增加病毒散播的風險。若禁止群組聚集的規條仍然生效,候選人則不能進行選舉工程。當400萬選民同一日前往票站投票,也有機會造成疫情在社區大爆發,長者亦可能基於健康考慮而放棄投票。此外,滯留在內地生活及海外的選民亦會因邊境管制而無法回港投票。

 

押後選舉一年的原因,包括疫情不太可能在短期內緩和,重複使用《立法會條例》第44條不斷將選舉押後14天來企圖解決問題是不切實際的。第二,將選舉押後一年並定出一個具體日期,為各方提供了確定性。第三,選民登記的工作通常需要數個月才能完成,假若在明年初舉行選舉,那些有資格但尚未完成選民登記的人將無法行使其投票權。第四,立法會行使重要職權,須確保立法會能正常運作,包括在10月至11月期間商討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且在2月至5月期間審批財政預算案,因此押後一年可以確保立法會繼續按照周期處理業務。最後,如果在立法會周期中進行選舉,現有的立法會議員將無法進行選舉工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基於公共衞生和緊急的情況將選舉押後,以保障公眾利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這些情況下迅速和有效地立法。基於目前疫情嚴峻,為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起見,以及確保選舉能公平、公正地進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將選舉押後一年。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3條,作為特區首長,並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在7月28日向中央提交報告並提出建議。翌日,國務院表示支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做法,並同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中國是一個單一體制的國家,根據憲制,權力來自中央。當處理涉及國家憲制秩序的問題時,理應由全國人大按照《憲法》規定行使相關權力,而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作出法律決定或制定法律文書。

 

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作出決定,從憲制層面解決香港特區無法自行處理的問題,是以特事特辦的方式迅速處理特殊情況。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特區政府提供具彈性及有堅實法律基礎的決定,亦確保了第七屆立法會的任期仍然按《基本法》第69條指定四年,因此避免修改《基本法》。大家必須緊記《基本法》是一份憲制文件,通常不會因一次的個別情況而修改。今次的決定為這次特殊情況提供了具約束力的法律基礎,因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決定解決憲制問題是一個正確和適當的做法。

 

香港是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當特區政府明白到沒有權力處理涉及因押後選舉而出現的立法會空缺問題,是必須由最高權力機關按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來處理。

 

2018年一宗司法覆核案(HCAL1160/2018)中,法官接納案中的專家證據,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對內地及香港特區的政府機關(包括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並確認香港法院無權裁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無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切合中國的憲制秩序,並適用於香港特區,相關決定既符合「一國」也尊重「兩制」。處理因押後選舉而引起立法機關的空缺從來不屬於特區的自治或管轄範圍,無論是政府還是法院都無權處理,因此《基本法》所保留的普通法絲毫不受影響。至於有說法指相關決定突顯香港不再行使普通法及《基本法》,這是完全沒有事實或法律基礎的。出現這些根本性的錯誤正好說明我們必須認真和正確理解《憲法》及《基本法》所制定的憲制架構、目的和解釋。

 

我們已經妥善地處理立法會選舉及立法機關空缺的問題,大家現在必須同心抗疫,盡快恢復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工作,讓社會穩步向前。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8月16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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