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非擴大警權

2020年7月7日

(可按這裏收看整個會見傳媒的手語翻譯短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可採取《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如有人認為會擴大警權,是對法律有錯誤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昨日刊憲公布,今日起生效。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指,《實施細則》的權力源自《國安法》,而《國安法》本已賦權警務處國安處執行有關措施,制定《實施細則》是用以說明七項措施每項的使用準則和須由誰核准,以顯示其符合《國安法》總則中尊重、保障人權的要求,理應能釋除市民疑慮。 

 

她又說,至少有四項措施有用於處理其他嚴重罪行,安排亦大致相同,但因未能包含涉及國家安全的新增違法行為,因此把慣常採用程序在《實施細則》中鋪排一次,讓大家更清晰。

 

林鄭月娥強調,《實施細則》是為維護國家安全而用,非常嚴謹,一般市民不會誤墮法網。

 

談及網絡供應商、機構須移除危害國家安全信息,林鄭月娥說,《實施細則》說明甚麼內容需要移除也屬保障之一,強調並非特別針對過去一年某些群組遭受的網上欺凌或起底行為。她指,《國安法》只為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安行為,如果網上言論跟該四類行為無關,新措施不可隨意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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