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具堅實法律基礎

2017年12月27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作出決定,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歡迎有關決定,指此舉為實施「一地兩檢」提供堅實法律基礎,特區政府將不遲於明年2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一地兩檢」條例草案。

 

林鄭月娥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一地兩檢」安排是「一國兩制」實踐中的新情況,涉及內地和香港特區的法律適用和管轄權劃分,非當年草擬《基本法》時可以預見,因此沒有特定條文適用於此情況屬可理解。

 

她說,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標誌着「三步走」的第二步已完成,確認「一地兩檢」安排符合國家憲法、《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為執法機構在高鐵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執行內地法律,提供穩健法律依據。

 

她強調,「一地兩檢」安排不會損害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會改變特區的行政區域範圍,也不減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故此,提出「一地兩檢」等同「割地」或違反人權等質疑顯然並不成立。

 

林鄭月娥表示,「一地兩檢」安排是發揮高鐵最大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好事。政府將不遲於明年2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一地兩檢」條例草案,並爭取明年暑假休會前通過,以期高鐵香港段明年第三季通車時落實。她衷心期望議員以理性務實態度審議有關草案。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特區政府和內地部門反覆研究用於落實「一地兩檢」安排的選項,包括引用《基本法》第20條;但參考社會意見,並經全盤考慮後,人大常委會認為以批准決定方式處理更為適當。

 

他指,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憲制基礎上以更高層次處理問題,可避免引起應否授權和解釋《基本法》第20條等爭議,也反映人大常委會願意聆聽不同意見。

 

袁國強又說,《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適用範圍是整個特區,實施主體是特區,對象是特區所有人士;但在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國性法律的主體是內地機構,對象是口岸區內的高鐵乘客,並不抵觸第18條;而且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為內地口岸區視作處於內地提供了法律基礎。

 

有關「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工作,袁國強說,將依據與內地簽署的《合作安排》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基礎,沿用深圳灣口岸模式處理,議員需就當中細節,包括香港特區六個管轄範疇作討論。

 

他認為,處理「一地兩檢」是運輸事宜,不應折射至《基本法》第23條立法方面;強調兩者風馬牛不相及,不應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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