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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不走的人情味

2017年11月05日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

相信無論打工仔或老闆都會同意,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一定要有和諧的賓主關係。員工做得開心,生意自然蒸蒸日上。然而,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與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對沖」安排,卻引起不少僱主疑慮,甚至對一些本來富人情味的賓主關係構成壓力。其實政府在制定方案時,一直小心審慎,盡量平衡雙方利益,更重要的是避免影響員工就業和減低對中小微企的影響。

 

在過去四個月,我約見了多個勞資團體,聆聽他們的意見,以協助我們年底前制定詳細方案。在對話過程中,我發現很多人士對上屆政府取消「對沖」的建議有所誤解,從而產生了一些不必要的顧慮。到底是甚麽回事呢?

 

首先,上屆政府取消「對沖」的建議,有三個主要元素:一,下調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款額,由現時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下調至二分之一;二,實施取消「對沖」的十年内,政府「落水」協助分擔僱主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開支;三,取消「對沖」的安排將不具追溯期,換言之,實施期前的僱主供款累積權益及回報將獲「豁免」,仍可用作「對沖」。至於首兩項建議,我們同事正努力研究有沒有改善空間,年底前會有具體方案。

 

早前與一些中小企代表會面時,原來他們都擔憂沒有了「對沖」,會對他們構成重大財政壓力,特別是一些「長情」僱主聘有不少年資很長的員工,擔心將來要負擔龐大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他們甚至坦言,爲了減低日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開支,會考慮在取消「對沖」前,與服務多年的老員工解除合約。情況正如坊間流傳的說法:取消「對沖」會出現裁員潮。這都是源於對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期的不理解。

 

不具追溯期的意思便是在取消「對沖」那一天之前,僱員已累積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仍可以用僱主供款強積金的部分來「對沖」,而之後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部分,則不能「對沖」,要由僱主直接支付。舉例來說,假設由2019年1月1日取消「對沖」,及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上限39萬元不變,若一位僱員在當天累積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已有30萬元,則這30萬元仍可以「對沖」,而日後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最多便只有九萬元,由僱主支付。若僱主在當天與這僱員結束合約,重新聘用這位僱員或新僱員,日後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上限便會是從零計算,最高為39萬元。哪裏會有僱主樂意日後多付出30萬元?我相信,懂得計數的僱主都會力求保留原有員工。反之,結束原有僱員合約及重新聘用僱員的,不但不是無良僱主,而是超級豪爽願意多付的好僱主。所以,為甚麼會出現裁員潮呢?

 

簡而言之,取消「對沖」的安排不具追溯期,有利於「長情」的僱主僱員繼續和諧共事。

 

香港曾經是一個小漁村,經過多年經濟發展,現今成爲一個國際金融中心,但濃濃的人情味卻不變。我深信香港不乏良心僱主,對員工能夠安享退休生活都願意負起責任。我們會盡力解決強積金「對沖」的問題,確保香港這份人情味不會被「沖走」。

 

(以上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11月5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