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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慈善機構問責

2017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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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

主席:

 

我們感謝審計署就政府對慈善機構的支援及監察進行衡工量值審計,並就多個範疇提出建議。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選擇這個議題作跟進聆訊,政府有關局署會全力配合,務求認定並盡快落實有效和可行建議,以提升慈善機構的透明度和問責程度。

 

慈善機構的支援和監察涉及多個決策局和部門的工作範疇,因此除了民政事務局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稅務局局長、地政總署署長、社會福利署署長,以及其他相關決策局和部門的同事都有出席是次聆訊,共同回應審計報告書的建議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提問。

 

正如審計報告書指出,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3年年底發表了一份有關慈善機構的報告書;法改會建議內容亦與多個政府決策局及部門的職責有關。鑑於報告書中多項建議對香港慈善機構從定義、審批準則到運作等方面均會有重大影響,各決策局和部門須詳細和審慎考慮這些建議。民政事務局受指派負責協調相關決策局和部門的意見,以供政府整體考慮如何回應法改會提出的建議。

 

自法改會有關慈善機構的報告書發表以來,民政事務局召開過兩次跨部門協調會議,綜合各決策局及部門有關加強監察慈善機構的意見,及研究改善慈善機構籌款的申請程序和安排。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涉及較複雜的議題,包括就「慈善機構」定立法定定義;設立慈善組織註冊制度,由一個決策局或部門管理和備存慈善機構名單等。事實上,法改會報告書亦明確指出,公眾諮詢顯示社會在設立單一機構以規管不同宗旨、類型和背景的慈善機構的建議上未有共識,不少慈善機構更反對這種建議,除了憂慮慈善事務委員會權力過大及缺乏制衡外,亦認為日後委員會的行政開支或會轉嫁慈善機構,加重機構的財政負擔;宗教界更擔心註冊制度涉及審查宗教團體的慈善工作,或會干預宗教教義和活動,影響《基本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因此法改會最終同意不應在現階段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而只建議政府以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或單一規管機構作為長遠目標。

 

在沒有單一規管機構的情況下,如何落實推行法改會提出有關規管框架的建議,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舉例而言,現時與慈善機構和籌款活動相關的法例、發牌工作和撥地等工作涉及最少九個決策局和多個執行部門,要整合這些法例和權力然後交由某一個決策局或部門管理和執行,將牽涉大量政策協調、資源甚至架構重組等整合工作;更重要的是要考慮市民和眾多持份者,包括同類型慈善機構的意見和反應。政府需要深入研究和審慎考慮法改會的建議和有關議題,不宜倉卒作決定。

 

儘管如此,政府一直非常重視提高慈善機構,以至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和問責程度,務求在保障市民利益和確保慈善機構正常運作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因應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我們正與有關部門探討一些短期可行的行政措施,以提高慈善機構和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這些措施中部分亦與審計報告書的建議方向相符。民政事務局和其他有關決策局和部門稍後在回應審計報告書各部分的內容時,會具體講述已落實或擬議中進行的改善工作。

 

另一方面,民政事務局會繼續協調各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供政府整體考慮如何回應法改會提出的建議。過程中,我們會參考審計報告書中有關監察慈善機構和慈善籌款活動的改善建議,以及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意見。

 

接下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陳家強局長和地政總署甯漢豪署長亦會向委員會發言。之後,我和同事會聆聽大家的意見並樂意回答委員的問題。謝謝主席。

 

(以上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5月6日在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68號報告書》第一章「政府對慈善機構的支援及監察」公開聆訊的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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