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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指引闡明法例規定

201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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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

親愛的四叔:

 

您在英國做過脊骨手術後復原得很好,我心裏十分安慰!雖然我不能經常到英國探您,但電郵非常方便,能夠和您保持密切聯絡。

 

立法會換屆選舉將會在9月4日舉行,今日是提名期開始,我擔任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工作會越來越忙。現在使用電腦或者智能手機上網非常普遍,相信很多候選人會利用互聯網宣傳政綱,及爭取支持。《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訂明,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的任何形式發布。透過網上拉票抑或使用傳統宣傳媒介,同樣受法律監管,候選人必須申報發布選舉廣告所招致的開支,讓公眾查閱,否則違法。

 

早前在幾個選舉活動指引的公眾諮詢中,我聽到不少意見,關注選舉廣告定義太闊,有網民擔心在社交媒體評論候選人,換面書頭像或建議投票給某個候選人,有可能會被視為選舉廣告,限制言論自由。選管會非常理解有關憂慮,所以在選舉活動指引更清晰地闡述現行法例的規定及原則,以防市民誤墮法網。是否符合選舉廣告的定義必須看意圖,如果市民純粹爲發表個人意見而在互聯網分享或轉載候選人的選舉宣傳,但並無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的意圖,有關分享或轉載通常不會被理解為發布選舉廣告。市民應該明白到發表意見和選舉宣傳是有分別的。

 

亦有評論認為應該放寬在互聯網發布選舉信息的規管,選管會抱開放態度,但修改法例要由政府考慮,向立法會提出。在這個過程中,我相信社會要有廣泛討論,達成一定共識後,政府就可以考慮跟進。其實政府當局已經表明會就有關課題着手研究。在法例有所修改前,選管會必須嚴格遵照現行法例來監督選舉,亦有責任提醒市民現行法例的要求,和違法的後果。

 

另一個受到社會關注的選舉議題,就是在投票日所進行的票站調查。現時除了在禁止拉票區進行的票站調查之外,並無法例規管其他各樣與選舉有關的民意調查。現時相關規管的目的,除了維持禁止拉票區的秩序外,亦因應公眾的關注,清楚訂明不容許在投票結束前公布或披露票站調查的結果,亦不能夠用來拉票或者配票。選舉事務處審批申請十分嚴格,去年開始更加要求申請機構作出法定聲明,承諾遵守相關條款和指引,否則可能要負上刑責。至於有意見認為在投票日前或投票日的其他民調都應該受規管,這個問題就必須從政策和立法層面處理。但無論如何,若候選人使用票站調查以外的民調來拉票或配票,有關費用就屬於選舉開支,需要按法例申報。另外,未經候選人授權是不可以做涉及選舉開支的事情,否則屬違法。這點對維持選舉開支上限是有必要的。若有違規,選管會定會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在選舉之中,候選人備受注目,但真正有權決定選舉結果的是選民。2016年正式選民登記冊剛在今日發表,登記選民接近378萬。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的設計,目的是鼓勵和方便市民登記。經過近年多番解釋後,市民對在本制度下,選民對搬屋而無更新住址是不會自動喪失登記資格的規定有更深的理解。

 

早前坊間就功能界別選民登記冊有疑問,例如有些團體選民同屬一個集團,或以同一業務地址登記,亦有質疑一些團體選民的業務性質或狀況。《立法會條例》清楚訂明哪些人士或團體有資格登記成為功能界別選民,現行法例並無就團體選民的地址或持續業務狀況作出特別規定。

 

選舉事務處必須根據現行的法例處理選民登記,選管會或選舉事務處無權在法例以外施加任何限制。這是關乎制度設計的問題。當然,制度或法例永遠有改善空間,市民有意見可以提出討論,若果選管會收到意見,一定會轉交政府考慮。

 

選管會的角色是安排和監督選舉,必須依照現行法例辦事。若果問題涉及制度的設計或法例的修定,就必須由當局通過政策同立法解決。無論如何,選管會會繼續向市民解釋現行法例的規定。

 

今日是提名期的第一日,選舉主任會一如既往,根據法例賦予他們的權力依法處理所有提名。我有信心選舉可以在公平、公開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說到這裏,我想是時間跟您說再見,祝您早日康復、身體健康!

 

馮驊 上

 

(以上是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7月16日在香港電台發表《香港家書》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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