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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社會發展 修訂廟宇條例

201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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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

主席:

 

《華人廟宇條例》早於1928年訂立,部分條文在現今社會看來已不合時宜,有必要重新審視,主要目的是在尊重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剔除過時的條文,同時着眼維護公眾利益,以及促進傳統文化的承傳和推廣。

 

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們並不認為要針對某些宗教去採取特別嚴苛的監控手段。

 

在建議剔除《條例》中部分條文的同時,我們考慮到公眾的期望,亦建議引入兩項新措施,包括:

 

(一) 以自願註冊計劃取代強制註冊規定。自願註冊將鼓勵廟宇自願提供有關資料,例如收取捐款的主要用途,讓公眾查閱。有關資料可有助提高透明度及公眾信心;

 

(二) 建議賦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權力,在有需要時,可在相關訴訟中成為與訟一方,以維護廣大公眾的利益。

 

現時已有多項法例,就涉及詐騙、濫用款項等不當行為,以及可能引致的環境及安全問題,提供保障和補救措施。這些條文對各華人廟宇以至其他宗教團體的運作都同樣適用。

 

華人廟宇委員會會與相關的宗教聯會聯繫並講解自願註冊制度的優點及安排,鼓勵其會員廟宇參與計劃,透過計劃提升廟宇的管理。

 

除以上的主要建議修訂外,我們亦建議使委員會成為法人團體,訂明權力及職能,優化運作程序,以及將委員會管理的華人廟宇基金和華人慈善基金合併為華人廟宇慈善基金,並擴大資助範圍至「任何香港的慈善活動」(即不論是服務華人或非華人的慈善活動),以滿足社會需要。

 

我們相信就委員會運作方面的修訂能更有效配合其角色及工作,維護公眾利益,並加強保育及傳承傳統文化。

 

請委員就建議修訂提出意見。多謝主席。

 

(以上是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3月24日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有關檢討《華人廟宇條例》的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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