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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特權法查特首理由牽強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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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

代主席:

 

我昨天和剛才都細心聆聽了多位議員的發言。正如我在這場辯論開始時所說,今次動議辯論的事宜在立法會已作多番討論,政府亦多次回應。事實上,很多支持這項動議的議員,他們提出不少的指控和論點,在僅僅兩星期前毛孟靜議員提出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時,都已經提出,而我和署理政務司司長已作出十分詳盡的回應。當然這些討論是否充分和回應是否詳細是見仁見智,亦某程度上決定於發言議員的目的,例如好像陳志全議員所說,明明是一份在商業社會裏面頗慣常用的「離職協議」,就被陳議員形容為是「私吞巨款」。我相信以陳議員這種立場,再多的討論都難以改變他的看法。

 

代主席,在我就多位議員的發言作一個整體回應前,我想首先感謝發言反對今日議案的謝偉銓議員、李慧琼議員、張華峰議員、陳恒鑌議員、林大輝議員、田北俊議員和剛才慷慨陳辭的王國興議員,我覺得他們在這一次的辯論講了一些公道的說話,而不是像單仲偕議員所說的「為政府護航」,更不是李卓人議員所說的「盲撐」。

 

代主席,何秀蘭議員提出動議的其中一個要點,是行政長官有否遵從《基本法》第47條規定,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以及行政長官是否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準確申報持有DTZ Japan股權。我要清楚指出,行政長官一直嚴格遵守《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該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我重申,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時,已按照上述規定,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申報。有關申報屬於機密性質。代主席,當我們時常都說要尊重制度的同時,必須同時尊重制度裏面保密的要求,所以我看不到立法會有需要就這一點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條例》作出調查。

 

動議的另一個要點,是梁先生持有DTZ Japan股權。有議員指稱,由於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後仍持有DTZ Japan的股份,而該公司有客戶涉足本港電視業和大嶼山的地產業務,因此質疑行政長官在履行公職時,會構成利益衝突。

 

范國威議員就着大嶼山發展,指控行政長官因為持有DTZ Japan的股份;又因為該公司有客戶在大嶼山發展地產業務,因此抨擊行政長官提出大嶼山發展是有利益衝突。針對這個這麼嚴重的指控,我必須指出,發展大嶼山是因應珠江三角洲近年發展迅速,帶來巨大的發展潛力,因而展開這個計劃。大家都知道,特區政府在大嶼山投資了不少大型基建,大嶼山發展正正就是發揮區內各個大型基建的效益,用好香港和珠三角的協同效應,同時亦是平衡好發展和保育的關係。整個計劃是一個宏觀的策略,為香港的未來發展做好準備。

 

范國威議員竟然將這個這麼大型的計劃與行政長官擁有的一間公司的一些股份、這間公司的一些客戶業務扯上關係,並藉此指控行政長官涉及利益衝突,令人覺得范議員在扭曲言論和歪理連篇的能力,有時實在真的令人歎為觀止。

 

正如我早前的回應,梁先生已將所有DTZ Holdings Plc及附屬公司股權,以信託形式持有。該信託由一名執業會計師作為信託人。梁先生已根據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申報上述利益,有關的申報亦已上載行政會議的網站。值得指出的是,信託人是按信託條文獨立管理信託的。作為委託人,梁先生無權就信託內的相關股權,包括DTZ Holdings Plc及附屬公司的股權,作出任何交易決定。

 

更重要的是,政府已設有嚴謹和有效的利益申報機制。行政長官是行政會議主席,遵守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行政長官每年會就須登記的利益作出申報,供公眾查閱,並每年就財務利益作出保密申報,由行政會議秘書保存。如其他行政會議成員一樣,倘若所申報的利益有變更,行政長官會按照制度作出通知。行政長官亦會就行政會議討論的個別事項申報利益。

 

政府設有制度,按行政長官已申報的利益及其他已知資料,檢視行政長官在處理行政會議事項上,是否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包括:

 

(一)向行政會議提交討論事項的有關政策局或部門和行政會議秘書,會審慎檢視行政長官會否在有關事項中有利益;以及

 

(二)如所得資料顯示行政長官在有關事項中可能有須退席或須申報的利益,行政會議秘書會在有關的行政會議召開前,提醒行政長官留意,並由行政長官考慮是否須在會議上申報及如何處理有關事項的討論。

 

按照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政府素來都不會披露行政會議的討論內容和相關的利益申報。但我必須指出,政府的重要決定和政策,無論是電視牌照或土地發展,都必須根據既定的法律、規劃等程序,經過長時間的公眾諮詢、政府團隊的多番醞釀和仔細策劃,才可落實和推行。政府制定政策和措施,均會依據相關的規定和程序,作通盤考慮,並以公眾利益為依歸,而不是好像陳偉業議員所講,靠個人的意志,更加非如范國威議員所指的,是憑個人的利益。

 

何俊仁議員和梁繼昌議員在討論這件事上,都對於我們現行的申報制度有所批評,認為是有漏洞,或者甚至是形同虛設。但正如何俊仁議員指出,2012年由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及其他四名獨立人士組成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曾經檢討《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內有關防止利益衝突的條文,以及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

 

委員會其後發表的檢討報告清楚指出,政治委任官員的申報規定,在全面性及廣泛性俱與適用於公務員的申報制度相若。而委員會認為守則所訂明有關政治委任官員申報及處理利益和投資的現行制度,與適用於公務員隊伍的制度看齊,大致是令人滿意的。委員會同時亦認為,現在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實質上和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制度相似,因此,整體而言,令人滿意。所以我不能夠同意何議員和梁議員對現行申報制度的批評。事實上,從制度上而言,現時的利益申報制度已經是相當嚴謹、行之有效,並且在處理潛在利益衝突和尊重個人私隱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

 

考慮到上述事實,以及現有制度的保障,如果僅僅如有些議員所言,因為行政長官持有一間公司的一些股權,而該公司的其中一位客戶有涉足某些本港的業務,便斷言行政長官有利益衝突的嫌疑,因而需要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作出調查,實在十分牽強。

 

毛孟靜議員昨天在她的發言裏面說她觀察得到我在參與這件事項的有關討論中,好像表現出一點無奈。毛議員今次也可說是觀察入微,我實在是有一些無奈的感覺,但這個無奈的感覺是完全因為我看到泛民的議員不停地利用UGL和DTZ的事件,嘗試去打擊行政長官的個人誠信,甚至是試圖去衝擊政府行之有效的申報制度,從而削弱整個政府的管治威信。

 

我的無奈感當然也出自於當立法會和政府、議員和官員有大量的議事要做的時候,泛民的議員打着「不合作運動」的旗號,不斷、不停地要求點算法定人數,浪費了議會寶貴的時間。

 

主席,就這件大多數議員不止一次議決無須跟進的事項,今天已是五個星期之內議員們第五次的討論,包括三次在大會、兩次在內務委員會。我亦多次苦口婆心勸告議員不要浪費時間和資源,我希望議員能如我上次所講,或者昨天林大輝議員所講,與政府一同把握機會做實事,為市民謀福祉,或者好像林大輝議員所講,做好我們經濟、民生的事。我相信在座的議員都是深明大義的社會領袖,我殷切期望大家會為廣大市民的福祉想,作出正確的決定。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反對何秀蘭議員的動議。多謝主席。

 

(以上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11月21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秀蘭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議案的總結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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