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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4日
廢物處置
*

環保署修例管制醫療廢物

*
環保署

     環境保護署宣布,5月18日向立法會提交《2005年廢物處置(修訂)修例草案》,以便對醫療廢物的管理和進口廢物的處置實施管制。

 

     根據草案,建議在《廢物處置條例》中,列明禁止從已發展國家輸出危險廢物的《巴塞爾禁令》。條例草案本周五(5月6日)刊憲。

 

     環保署表示,若該草案順利通過,便可按該修訂條例推行醫療廢物管制計劃,保障社會大眾,免除醫療廢物對健康可能造成的潛在危險。

 

訂新處置醫療廢物細則

 

     草案明確界定醫療廢物,並實施由環保署執行的發牌制度,監管醫療廢物的收集和處置。

 

     該條例草案通過後,當局將提交新的規例,列明處置醫療廢物的細則;並向廢物產生者及收集商發出工作守則,提供適當處理醫療廢物的指引。

 

     條例草案也管制入口廢物的處置,並清楚地把《巴塞爾禁令》納入《廢物處置條例》中,以提供法理依據支持《巴塞爾禁令》。

 

    《巴塞爾禁令》自1998年起以行政方式執行,嚴禁有危險廢物自名單上的已發展國家輸出。

 

須證曾試所有再造途徑

 

     為加強管制和節省本港的堆填區空間,有關條例草案建議,凡原本用作循環再造的入口非危險廢物,必須事前獲得批准,方可棄置。

 

     申請人必須證明曾試行所有循環再造途徑,以及已竭盡所有方法將廢物送返來源地不果後,環保署署長才會批准該等入口的非危險廢物在本港棄置。申請人須支付一切處置費用。

 

    《200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在立法會第2屆任期內提交立法會,但並未成為法例。

 

     該草案隨立法會任期完結,而於2004年9月30日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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