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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教育課程機構必須註冊

2017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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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表示,任何提供教育課程的機構,學生人數如達到《教育條例》中「學校」的定義,便須按規定註冊,接受規管。至於興趣班,由於沒有提供教育活動,不屬規管範圍。
 
楊潤雄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答覆邵家臻議員的提問時指,為保障學生的安全和利益,學校必須符合建築和消防安全、環境衞生、每班學生人數等規定,以及遵守教員註冊和收費等規定。
 
教育局考慮課程目的、內容和運作模式,決定某課程是否屬於《教育條例》所指的「教育課程」。繪畫班、舞蹈班、戲劇班等興趣班,以及純粹教授技能或技巧的課程,如沒有提供教育活動,便不受《教育條例》規管,無須註冊為學校。
 
過去三年,教育局就營辦未經註冊學校發出的書面警告個案共153宗,計為2014年42宗、2015年53宗、2016年58宗。檢控個案共25宗,計為2014年10宗、2015年五宗、2016年10宗。
 
楊潤雄又指,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附表一,「娛樂」包括演講或故事演講。在公眾場所舉辦包含演講或故事演講活動,或會被視為「公眾娛樂」,因而須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