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委任鍾瑞明博士為香港城市大學副監督,8月1日生效,任期三年。
鍾瑞明具豐富公共服務經驗,1998年獲委任為香港城市大學校董會成員,1999至2008年先後擔任校董會司庫、副主席和主席,長期為校董會作出貢獻。
根據《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經監督授權後,副監督可行使監督的權力和執行監督的職責,包括以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