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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時委員會討論立法建議

2015年07月22日

標準工時委員會主席梁智鴻表示,委員會原則上同意建議立法規管僱員工時。

 

委員今日舉行會議,參考專題工時統計調查和公眾參與及諮詢所得的結果,又考慮到不同行業的情況,認為工時政策應容許一定彈性,「一刀切」的立法方式並不合適。

 

委員會建議規定一般僱主和僱員須以書面僱傭合約,清楚訂明工作時數、超時工作安排和超時工作補償方法等與工時有關的條款。委員會會再探討是否需要配合其他適當措施,進一步保障工資、技術及議價能力較低的基層僱員。

 

梁智鴻說,在探討工時政策的過程中,委員會會仔細考慮各因素,包括僱員超時工作的情況,有關建議對僱員、僱主、企業、行業和整體經濟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凝聚社會共識和釐定合適可行的方案。

 

在進行數據分析和影響評估時,委員會會採用以下參數:僱員每月工資金額不超過10,000/12,000/15,000元;每周工作時數超過44/48/52小時;以及超時工資率(即超時時薪相對原有時薪的倍數)為1/1.3/1.5倍。

 

委員會計劃進一步諮詢相關團體,收集意見作為撰寫報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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