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工時委員會原則上同意,建議以立法方式實施規管僱員工時的政策,包括規定一般僱主及僱員必須以書面僱傭合約訂明工時安排。考慮到不同行業的情況,工時政策需要提供一定彈性,一刀切的立法方式並不合適。
委員會主席梁智鴻今日在委員會會議後表示,委員會同時探討是否需要配合其他適當措施,進一步保障議價能力較低的基層僱員。
梁智鴻指委員會會小心考慮各個因素,當中包括僱員超時工作情況,以及對僱主、僱員、個別行業或企業和整體經濟可能帶來的影響,以釐定適合香港的工時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