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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侍產假生效

2015年02月27日

《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下的法定侍產假今日生效,男士可享有三日侍產假。

 

新修訂條例規定,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僱員,子女在2015年2月27日或之後出生,按法例規定通知僱主後,可就其配偶或伴侶每次分娩享有三日侍產假。若受僱不少於40星期,並已向僱主提供嬰兒的出生證明書,僱主亦須就他已放的侍產假,給予相當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侍產假薪酬。

 

侍產假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四個星期,至出生當日起計十個星期內放取,也可選擇一次過放或分開逐日放。

 

若該男士在預產期三個月前已通知僱主打算放侍產假,可臨時決定實際放假日期,否則需給予僱主五日通知期,才可放侍產假。

 

勞工處呼籲僱主在法例實施初期,如僱員無法預早三個月通知,仍能體恤員工家庭需要而彈性處理,可即時放侍產假而不需五日預先通知。

 

有關法定侍產假的資料已上載勞工處網頁 。市民亦可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諮詢服務熱線2717 1771。



《僱傭條例》:侍產假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