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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生效: 勞工處勞工督察向清潔工人了解其僱傭情況,並派發法定最低工資的單張以供參考。

最低工資條例生效

2011年05月01日
    《最低工資條例》今天(5月1日)生效,條例的基本要求是僱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按僱員在該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以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每小時28元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為配合《最低工資條例》的實施,勞工處今明兩天巡查受條例影響行業的企業,向僱主及僱員解釋法例的規定,並派發法定最低工資的單張以供參考。勞工督察會即場了解僱員的僱傭情況,有需要時作出跟進行動。
 
     法定最低工資保障僱員,不論他們是月薪、日薪、臨時工或兼職,也不論他們是否按《僱傭條例》下的連續性合約受僱。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留宿家庭傭工及《最低工資條例》訂明的實習學員和工作經驗學員。
 
     法定最低工資同樣適用於殘疾僱員,條例同時為殘疾人士提供特別安排,讓他們可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提出評估的權利屬於殘疾僱員,而非其僱主。
 
     勞工處已為9個行業制定了6份有關法定最低工資的行業性參考指引,包括飲食、零售、物業管理/保安服務/清潔服務、酒店/旅遊、物流,以及地產代理。
 
     如有查詢,可致電24小時熱線2717 1771,或親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10個分區辦事處,亦可於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索取法定最低工資的單張及《參考指引》,或瀏覽這裡

法定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