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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集會權利仍須守法

2017年08月17日

律政司就今日上訴法庭處理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一案發表聲明,指法庭是根據公平審訊中呈堂的證據和適用法律,作出獨立判決,裁定他們罪成。

 

律政司留意到社會上部分人士指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有關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

 

律政司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而且香港特區司法獨立毋庸質疑。判案書的理據顯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政治動機。

 

聲明強調,三名被告並非因行使公民自由權利而被定罪,而是因進行抗議時的行為觸犯法律。

 

特區政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但行使權利時必須尊重法律,不應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

 

上訴法庭今日的判案書,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和量刑準則,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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