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惜珍申請撤銷拘捕令,遭高等法院否決,律政司表示尊重法庭判決。
律政司今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律政司在2005年通知馬惜珍的律師,指控方認為當時沒有充分證據,讓馬惜珍就1978年被公訴的罪行受審。這結論是經詳細和小心分析所有證據和證人後作出,考慮因素包括多名證人已去世,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無法記起事件,又或不願合作。
對於這次申請,律政司再檢視案件,並徵詢外聘資深大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外聘資深大律師同意律政司於2005年所作的評估。
律政司指出,根據檢控守則,作出檢控決定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所得的證據充分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第二,基於一般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檢控。
檢控守則亦指出,檢控人員有責任持續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如在任何階段顯示有關證據不再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便應停止檢控。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會見傳媒時重申尊重法院判決。他強調,律政司處理該案時純粹根據法律和檢控守則,絕無其他不當的考慮。
馬惜珍為東方日報創辦人之一,因涉嫌販毒而被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