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住戶申報資產時隱瞞擁有或管有房產,作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4萬元和監禁兩個月,緩刑24個月。
房屋署調查該戶去年5月遞交的資產申報表,發現其刻意隱瞞擁有或管有市值1,170萬元房產。
該署提醒公屋住戶,填報資料時向房屋委員會作虛假陳述,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和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