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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按未補價居屋須經批准

2016年02月02日

房屋署提醒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如欲將單位加按,必須留意和嚴格遵從《房屋條例》。

 

近日再有一名居屋業主和一間財務公司,因干犯非法讓與罪行被檢控。

 

涉案單位位於粉嶺景盛苑,有關業主在沒有繳付補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簽署貸款協議,將單位讓與一間財務公司,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一萬元,財務公司則被判罰八萬元。

 

根據《房屋條例》,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在未獲房屋署署長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做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和協議這樣做,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50萬和監禁一年。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