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更新《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收緊對船上焚化及空氣污染物排放的管制,落實《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最新規定。有關建議今日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運輸及房屋局表示,新規例規管400總噸或以上遠洋船舶的能源效益水平。遠洋船舶將必須取得《國際能效證書》,並將證書放置船上。
證書在船舶完成檢驗後發出,驗船和發出證書服務的收費列入《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規例》。
該局指,收費按收回成本原則釐定,對遠洋船舶的營運成本影響輕微。
立法建議在準備階段已諮詢航運業界,獲不同持份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