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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酬載客須領有出租許可證

2015年08月18日

政府今日重申,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而用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的私家車,不會備有有效和符合法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對於今日有報章報道,指Uber「有提供足夠的保險予司機、乘客及道路使用者」,政府指出,任何人士或機構,無論以任何方式,包括手機應用程式安排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有關的出租私家車必須領有許可證,以及符合相關法例和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市民使用該種服務前,應先向營辦商查詢或檢視有關私家車是否已領有許可證。許可證須展示在私家車擋風玻璃上,市民應在行程開始前檢視該證是否有效。

 

警方強調,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有關「車輛使用的限制」的條文,未領有許可證而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再犯則可處罰1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條例》,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保險,可判罰款10,000元和監禁十二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至三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