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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匯買賣物業須符法例要求

2014年11月12日

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表示,領匯是私人企業,只要符合法例規定、地契條文和領匯與房委會訂立的契諾,政府與房委會不會干預其日常運作和商業決定,包括出售或購入物業。

 

邱誠武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答覆麥美娟議員的提問時說,房委會和領匯簽訂的買賣契約設限制性契諾,確保相關設施的用途不會因為管理或控制權轉移而改變。

 

他說,契約也訂明商場或停車場等設施的新業主須遵守有關限制性契諾,如商業鋪位和停車場設施只可整項而不得分拆出售;契諾也規定領匯和新業主必須繼續以優惠租金出租商業鋪位予非牟利機構營運教育或社會福利設施。

 

有關公共地方和康樂設施的管理與維修,大廈公契規定業主須履行責任,如開放休憩設施供居民使用,並妥善維修和管理有關設施和通道。大廈公契經理人可按照公契規定,要求領匯或新業主遵守大廈公契的條款。

 

房屋署會按有關法律文件和既定機制加以監察,如發現業主違反各項契諾的要求,必定跟進。

 



香港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