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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港地物業須以個人名義購買

2013年03月20日
   地政總署今天(3月20日)表示,有意見認為港人港地措施可能出現漏洞,讓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信託方式持有單位,但有關措施已設有機制防範和處理有關情況。
 
   該署指出,兩幅啟德用地的契約會指明,從相關批地文件的日期起計30年內,發展商及其後每名業主在讓與於用地上興建的住宅單位前,須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的書面同意。
 
   售賣同意書主要條款除了包括身分資格外,亦有要求買方須以本人的名義購買該物業和接受物業權益,並作為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同時要求買方為實益擁有人的身分作出法定聲明;而該法定聲明須於訂立轉讓契前向土地註冊處註冊。
 
   如買方蓄意違反售賣同意書的要求,並在法定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便屬犯罪,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有關法定聲明之住宅單位轉讓屬違反地契條件的交易,政府有權就有關違反地契採取行動,並可對有關住宅單位強制執行重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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