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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禁向未成年人賣酒

2017年06月07日

政府建議修例,規管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滿18歲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福祉。

 

修訂的《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和《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建議,限制以銷售機售酒,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違者罰款50,000元;規定銷售點須設相關告示、遙距分發時也須加入相關通知,並取得買方的年齡聲明,違者罰款25,000元;授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委任衞生署執法。

 

食物及衞生局表示,現行法例未有禁止領有和未領有酒牌的處所,及以互聯網、電話、郵遞等遙距方式,向未成年人售酒;修例建議罰則料具有足夠阻嚇力,衞生署將擬定詳細的規管指引。

 

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周五刊憲,6月2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表示,酒精對人體有害,世界衞生組織已列為第一類致癌物,不應讓未成年人接觸。

 

他表示,目前部分持有酒牌的食肆或酒吧已禁止未成年人接觸酒精,這次修例旨在堵塞法例漏洞,希望社會支持。 



年少無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