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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下月生效

2017年05月25日

立法會今日通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設立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

 

條例6月30日刊憲並生效,規定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領有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只有持牌私營骨灰安置所才可售賣或出租新龕位。

 

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前已營辦,如存在已久,且符合條例其他規定,可申領豁免書。

 

條例刊憲後,在6月30日前營辦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可在九個月寬限期內繼續營辦,但不可售賣或出租新龕位。

 

政府會在條例刊憲後六個月內成立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訂立所需機制、程序和相關指引。委員會12月30日開始接受申請,至明年3月29日止。

 

食物及衞生局表示,非法營辦、維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骨灰安置所或不恰當處置骨灰即屬違法。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200萬元和監禁三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和監禁七年。

 

該局呼籲市民小心購買或租用私營骨灰龕位,不應光顧無牌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詳情6月30日上載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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