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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標籤新要求8月5日生效

2016年07月25日

衞生署宣布,《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有關含毒藥的藥劑製品標籤的條文8月5日生效,藥物容器須加適當標籤,標明為「處方藥物」或「監督售賣藥物」類別。

 

此舉旨在減少消費者誤會,以為含毒藥的藥劑製品對人有害,不宜使用或服用。 

 

署方已發信提醒藥劑業界和相關協會,並更新標籤指引

 

業界應遵守新規定,違例者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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