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和狗隻繁育活動,以回應市民對動物健康和福利事宜的關注。
新規管制度設動物售賣商牌照、兩類繁育狗隻牌照,並有出售狗隻的單次許可證,持牌或持證者均不可向未滿16歲人士出售狗隻。
倘無牌或無證出售動物、禽鳥,又或飼養狗隻作繁育、出售用途,最高罰款由一千元增至十萬元。違反牌照或許可證附加條件的最高罰款,則由一千元提高至五萬元。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如認為牌照申請人或持牌人並非適合人選,可拒絕發牌或續期,並可取消牌照。
現行動物售賣商牌照持有人可營運至牌照有效期屆滿,之後須申請合適的牌照。
食物及衞生局表示,制訂上述措施前曾廣泛諮詢公眾、立法會和相關持份者。考慮各方意見後,政府認為修例可促進保障動物健康及福利,並在保障動物福利和寵物主人及動物售賣商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修訂項目周五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