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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發牌規管廢油回收

2014年09月17日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與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聯同相關部門舉行跨部門會議,商討加強規管食用油安全和廢食油回收。  
 

兩政策局在會上同意透過加強規管和修例,保障食物安全和香港聲譽,並爭取在本年底至明年初,就立法建議諮詢公眾。 


食物及衞生局擬立法規定食用油不得使用「經使用煮食油」和非擬供人食用的「劣質油」(例如「劣質豬油」)作為生產原料,且必須達到擬議的法定食用油標準。 


進口、銷售或生產食用油也必須確保其食用油符合上述規定。食用油入口商須提供生產地官方證明書,或獲官方認可獨立檢測機構證明書,供食物環境衞生署抽查,並須向下游分銷商、零售商或食肆提供證明書副本。出口商則須領取出口許可證。


至於加強規管和監察本地回收「經使用煮食油」,環境保護署會和食環署會合作,先透過食環署的食肆和食物製造牌照條款,規定「經使用煮食油」必須交由環保署認可的收集或回收商處理,並保存紀錄,從源頭堵截「經使用煮食油」再流入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