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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利得稅豁免法案刊憲

2017年06月23日

政府修訂稅務條例,落實本年度財政預算案措施,擴大利得稅豁免範圍,涵蓋以私人形式發售並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法案今日刊憲,6月28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此舉旨在提升香港的競爭力,帶動對基金服務鏈的需求,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地位,並進一步促進香港金融服務業發展。

 

該局指,這是香港首次向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在岸基金提供稅務豁免,需要防止稅務優惠遭濫用,並訂立一系列相關措施。

 

豁免條件旨在確保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為非集中擁有,該等公司的交易須投資於可投資資產類別並透過合資格人士進行,或由合資格人士安排進行。

 

當局容許這類基金按10%最低額豁免規則,於不可投資資產類別進行投資,每個基金成立時可在一段時間內達致符合非集中擁有條件。當局提供安全港安排,以照顧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能遇到的實際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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