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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旅監局草案周五刊憲

2017年03月08日

政府將於周五在憲報刊登《旅遊業條例草案》,建議成立獨立法定機構旅遊業監管局,為旅行代理商、導遊和領隊發牌制度及規管訂立法律框架。有關草案3月22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條例草案將加強旅行代理商發牌制度要求,如引入銀行擔保形式繳存保證金、委任獲授權代表等;也為導遊和領隊設立法定發牌制度,提升前線從業員服務質素和專業水平。同時,旅監局獲賦權制訂牌照條件,打擊強迫購物。

 

旅監局成員會以非業界人士佔多數,以樹立公正形象;並引入制衡措施,如設立獨立上訴委員團處理上訴。

 

旅監局會推行現有的旅遊業賠償基金,並在基金撥出某百分比款額成立「旅遊業發展基金」,資助業界和推動行業持續發展。

 

新規管制度生效後,旅監局會接管發牌和規管業界職能,屆時所有旅行代理商牌照、旅議會發出的導遊證和領隊證,均被視為新法例下發出的牌照和證件,直至屆滿或新制度生效後三個月。

 

新規管框架下其他細節,將由旅監局透過附屬法例及行政措施制訂,並會與業界充分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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